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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是经济裁员,是否正确

上海 02-19 19:43  悬赏 5  发布者:seseki…… 给我留言  回答:(5)
与我的工作性质相同的岗位是存在的,只是我所在的部门取消了
现在,公司(外企)引用劳动法第四十条合同签订时重大条件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样做是否合理,我可以怎样维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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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19 19:50
用人单位引用该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2-19 20:15
由用人单位举证其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2-19 20:44

  公司应当证明重大变更的存在,否则应当支付你经济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09-02-19 22:07
根据你的说法,如单位不能举证重大条件变更,则违法,你可以要求协商,如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2-20 17:09
要看具体情形,若不具备公司所指的解除情形,则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对此有举证责任。建议电话咨询或预约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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