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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解聘赔偿

 02-24 19:26  悬赏 0  发布者:XBR01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回答:(15)
我是上海市某公司的高管,月薪7万左右,工作了17年,签了长期劳动合同。最近由于公司合并,我被解聘。我需要了解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免税额的多少。交税后,我能拿到多少现金?计算时,是否需要考虑2008年的新劳动法?请法律专家指教。很急。
问题补充:
公司告知我的计算方法是:2008年前按我目前的平均工资一年陪一个月,2008年以后,只能按上海市最低工资的三倍(即1.4万/月)一年陪一个月。另外他们说,赔偿金的最高免税额是17万。请问他们的说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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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25日 09时01分
分两步计算补偿
    1、从2008年,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第四十条)
    2012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其三倍正好是14076元。
   2、2008年之前按照当时规定,工作一年计算一个月工资补偿,没有限制。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多谢及时,全面,正确地回答了我的问题。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4 19:32
你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4-02-24 19:40
1、你的情况必须依据2008年的劳动法;
2、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你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2-24 19:46
单位违法解雇你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2-24 19:50
解除的理由是什么?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若是违法解除,公司因支付你赔偿金,但是受到两个封顶的限制(赔偿年限和金额);若公司依法解除你获得补偿金,则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应该分段计算,08年前的不收三倍封顶的限制。具体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2-24 19:52
单位需赔偿自2008年起的经济赔偿金,如成立违法解除,赔偿金额等于:2乘以工作年限乘以平均工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29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2-24 21:36
公司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单位因合并提出解聘的,应当支付你赔偿金。

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你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有,补偿标准分段计算,08年以年按离职前12个月工资算,08年以后按离职上一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但都是双倍的经济补偿。

免税金额为上年度当地年平均工资的3倍。
回复时间: 2014-02-24 21:45
1、单位是说法不正确,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即上海市的12年社评工51968*3*12=1870848元补偿给你;3、我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应该纳税,详情咨询税务局劳动局;
我的补充: 2014-02-24 22:22
2、计算错误应该是;上海市的12年社评工(51968除以12)*3*12+补偿给你
回复时间: 2014-02-24 21:54
你好,他们的说法合法。
2013年度的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目前尚未公布,公司目前给的1.4万及17万两个数据是按2012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692元/月计算。
回复时间: 2014-02-24 22:19
如果解除是合法的,计算也是合理的。
但公司合并,并不影响你的劳动合同履行。
回复时间: 2014-02-24 22:25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由于你单位是由于合并而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因此应当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三个条文的规定,你单位的说法大致是对的,只是少计算了一倍,应当计算两倍;
    3、另外,个人认为这是属于劳动纠纷赔偿款,不是补偿款,因此不应当缴税的;
回复时间: 2014-02-25 09:28
您好,公司提出的实际是补偿标准。
但是,根据您的介绍,公司解雇您并没有合法的理由(公司合并并不能成为解雇员工的合法理由),故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向您支付双倍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本的赔偿标准与公司说的是一致的,但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前述规定翻倍计算
我的补充: 2014-02-25 09:30
至于免税部分,将按照1.4万元×12约等于17万元计算,即超过17万元的部分,确实是要征税的
回复时间: 2014-02-25 10:18
1、你的情况必须依据2008年的劳动法;
2、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你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2-25 10:23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若没有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 (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应纳税额为:超过的部分除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之商,并按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回复时间: 2014-02-25 11:12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公司告知你的计算方法及解释部分是合理合法的。
     合理的部分:
     补偿是要按照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作为时间节点分两段计算:
     1、从2008年到解除合同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12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其三倍正好是14076元。

    基于以上的规定,公司说2008年以后,只能按上海市最低工资的三倍(即1.4万/月)一年陪一个月是合理的。
   
     2、2008年以前按照之前的《劳动法》及相关规定
    工作满一年即给一个月补偿。
    公司说2008年前按我目前的平均工资一年陪一个月是对的,且没有金额的限制是合理的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公司所说的超过17万的部分是要征税的,征税具体标准是扣除17万的部分除以12,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额。
     可能存在的不合理处:
     1、是否提前一月通知,未通知要补偿一个月工资;
     2、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仅仅以公司合并而解除合同时不合法的,不合法解除合同,是要支付相当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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