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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少发工资

山东 06-08 08:29  悬赏 0  发布者:looles……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自3月初应聘某保险公司内勤职位,与业务部经理约定工作职位是内勤职位,有六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为1500月,下月发上月工资,试用期内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以便产生工号用来发放工资。
工作近三个月,期间发放了三月份工资1000元(计薪期间10日至31日)。5月26日用人单位擅自改变工作性质,提出把我转为以销售量多少决定工资的业务员,得知后提出离职。离职后,在发放4月份工资,用人单位以业绩考核(在双方约定并未提出有此考核,且用人单位一直发放1500元基本工资)为由仅发放880元。而与我一同招聘、同等条件,从事同样工作的在职同事,工资照发仍为1500元。
现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需要搜集什么证据?我能要回少发的工资和未发的下月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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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08 09:32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
回复时间: 2014-06-08 09:34
提供工资表、工作牌等能证明你员工身份及月收入的证明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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