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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钢管资阳钢管厂严重违反劳动法事宜

四川 07-13 17:33  悬赏 0  发布者:舞姿恋 给我留言  回答:(2)
宝鸡钢管资阳钢管厂未按照劳动法要求为职工购买失业保险以及未按法定法规支付职工加班费。

 

    宝鸡钢管资阳钢管厂原职工陈刚,男,汉族,自2008年10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该厂。其间问题如下:

 

1、在职其间,工厂未按照劳动法要求为全体职工购买失业保险,有约1/4职员未买,其中包括陈刚本人。按照劳动法规定,工厂应一次性补偿15个月的失业补偿金。按实2014年资阳市最低生活标准1070元的70%计算,为:1070X0.7X15=11235元。

 

2、工厂于2014年4月因身体原因为由,将陈刚辞退。按劳动法规定应赔偿6个月工资,工资基数按照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为2315X6=13890元。

 

3、工厂经常要求陈刚周六、周末加班,加班费按20元/天计算。在职期间共计加班432天,按照劳动法要求实际加班费应为912/21.75X2X432=36228元,公厂实际支付加班费为8640元,所以工厂还应支付陈刚加班费36228-8640=27588元,另需按照欠额的60%赔偿,针对加班费一项,工厂应总共支付陈刚27588X(1+0.6)=44141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至2014年4月陈刚就职于宝鸡钢管资阳钢管厂,在此期间工厂知道为职工购买社保是劳动法强制性规定。为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工厂为职工购买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但并未购买失业保险。工厂一直告知职工所有保险都是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的,实际上失业保险只购买了约3/4总职工数量,直至双方合同终止时,陈刚才得知没有购买失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为投诉人购买失业保险。陈刚就此依法向工厂进行协商调解,时至今日一直没有结果,投诉人至今一直待业在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所带来的的经济利益。

 

陈刚就职于宝鸡钢管资阳钢管厂期间,工厂经常要求陈刚周六、周末加班,加班费为20元一天,陈刚在职期间共计加班432天,加班费由奖金冲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陈刚在职期间加班432天,加班费用应当为36228元,但是工厂并没额外支付加班费,全部都用奖金冲抵。工厂此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完全违反劳动法之规定。

 

    对于宝鸡钢管资阳钢管厂知法违法,选择性按照劳动法执行的事例,极大的影响了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保障。希望有关部门和媒体朋友看到这篇用事实写的文章,为我们的工人朋友们的正当权益呼吁并伸出援手,让违法违规的企业承担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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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13 20:46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7-13 21:58
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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