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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就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要求支付两倍工资?

广东-广州 10-14 19:28  悬赏 20  发布者:蘅行斑马线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2013年8月进入广州一家咨询公司实习,之后因表现较好,公司提前给我转正。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4年5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时我还没正式毕业也没拿到毕业证,因此公司以此为由也未为我购买社会保险。5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也没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之后我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到2014年10月10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老板批我正式离职要到11月11日,说要提前一个月。另外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起签的还有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规定的离职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而且协议中提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拿的薪资已包含保密津贴,其它不再另做计算”。还有,公司于今年6月、9月安排我参加了两次外培,总计费用2900元。公司从8月份开始为我购买社保。
我想咨询的问题有:1、我现在能否立即离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2、我能否就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要求支付两倍工资?3、《保密协议》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协议无效?4、我今后2年内能否从事相关行业?5、我参加培训的费用是否需要给回公司?6、我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保留哪些证据呢?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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