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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发商违约 可否起诉退房

山东-潍坊 12-13 17:39  悬赏 25  发布者:418778……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 我与13年5月左右购买诺城国际商铺一套 付了50%首付 当时说3个月内贷款 办理房产证   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一直在开发商那里  到现在手续一直没有进行  我找理由取回了 购房合同   按条款 请问是否是开放商违约  因为个人申请退房 开放商那边拒绝了  可否根据合同 申请法律给解决 :
1.当时购买该商铺 说这是建材馆 所购商铺是卖木门 现在整个商场都成了家居馆了(这个合同里没有约定)
2.包租8年+回购政策  购买的时候已经返祖2年  但看合同有条规定:出卖人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这条开发商是否违约
3.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5月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该商场已经在今年10月份开业 但是并未通知交房 请问这在法律上讲是不是已经算交房了?
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4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个条款是否还能按照5月1日这个日期来算?
4.合同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8月1日前办理完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   这条也是违约了吧

这种情况可以提起起诉 通过司法解决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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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13 19:56
违约的情况并不等于能够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只有在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除了上面你说的情况,合同中还约定了哪些解除条款;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争议,但要以合同约定为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私人法律顾问——田鲁剑律师。
回复时间: 2014-12-14 08:53
以书面的合同内容为准,口头上说的内容事后开发商可以不承认。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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