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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纠纷

广东-珠海 01-17 16:47  悬赏 0  发布者:hncdfl…… 给我留言  回答:(0)
老婆2013年6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意外怀孕,2015年11月预产期。公司已经营不佳为由经常拖欠工资社保,到现在还拖欠2014年10月份工资和2014年12月,2015年1月社保。
公司得知老婆怀孕后,在怀孕期间公司老板单方面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把原有的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老婆2014年10月21休产假。2015年1月9日,公司老板要求老婆2015年1月21日上班,口头只给90天产假,按国家规定顺产单胎产假98天,我和老婆属于晚婚晚育,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应享有25天晚婚晚育假;第三十七条,应享有独生子女假35天。这样一来产假一共有158天。公司单方面只给90,请问合理吗?公司的理由是来公司不满一年就怀孕,电话还说并且他也有专门的律师。今天老板发短信说国家法定假2个月,逾期不上班按自动离职处理,更是让我不明白了,麻烦律师帮忙看看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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