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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着不发提成,工资不按时发放

浙江 03-21 15:38  悬赏 0  发布者:hlbhtu 给我留言  回答:(2)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是北方人,在南方读大学,本科毕业。之后在南方一家私企做业务员,2013年底转正,工资制度是底薪加提成。底薪不高,2500,扣掉五险就2000多点。所在城市属于二级发达城市,物价水平偏高。转正入职时谈好提成每个季度发放一半,年底发放另外一半,全部发清。但是2014年公司盈利欠佳,加之老板娘怀孕,大概四月起没去公司上班,没人做出纳等相关事情,都是老板自己发工资给员工,据他说很忙,所以一直没有按照季度发放提成。我一直能够体谅老板,前三个季度没有直接问老板要过提成,只问过财务和经理情况(实际上,财务和经理的薪资老板也在拖欠,或不按时发工资,员工各自情况不同,她们也不能决定何时发工资、提成,也很烦恼,大家在一起是聊天的方式,不是要薪)。快到年底时去谈,老板说年前会一起发。结果,2014年整年的提成,到年底只给我发了一半,告知另外一半需要到2015年底发!跟我说其他人也是这样。事实上其他人发了75%,只有我一人发一半。他又说因为我是新入职员工(转正后做了一年多,也不该算是新人,只是没有其他人做的长久),其他人是2013年的还有25%没有发… 他所说全不属实,早在2014年中(差不多六、七月)和同事一起聊天时,他们自己说2013年已经发清,只有2014年压了25%提成,我也再次向他们求证过已经发了。我跟老板谈这件事的时候,他明显对我不耐烦,不愿意谈工资提成的事情,只说业务上我的不足。可是之前没有定过业务标准,而且本人工作认真,不存在失误,只是经验少,没有做出老板那样的业绩来。如果我能力那么好,就自己去做老板了。老板还表现出希望我们主动加班,多做事情(转正后自己很拼,会主动加班,也有加班到晚上九点多的时候,但不可能天天如此,而且后来老板的做法让我失去动力,只有付出没有回报)。即使一年中有一两次,他开口要求大家加班,也是没有加班费的。公司业绩没有很好,但是完全不可能说没有资金给大家,而且老板自己的私生活也完全没有节俭的迹象,过的是老板应有的生活。至此,我只想表达老板自私,谈好的事情不履行,还越做越过分。
    其次,我想说,2013年底签订合同时,合同期限是三年(不满三年员工提出离职,当年所做业务提成的一半属于员工自动放弃,即只能拿到一半的提成),法定节假日,并未写清工资多少,提成多少,何时发工资。而且我是租房居住,那份合同已经找不见。不过网上可以查询到自己的社保记录,还有就业登记。2014年5月前后,上班时间是用企业QQ做考勤。每次发工资是网银转账的方式发到我们各自办好的银行卡里,没有领薪签字的程序。根据入职时谈好的条件,2015年第一季度即将结束,2015年第一季度我本该有大概六千多的提成,也无望第二季度前拿到一半(三千多)。我能通过劳动局来要回属于自己的提成么(包括2014年的一半提成,一万一千多)?因为到2014年底,我是被动拿了一半提成,并非除入职外再次谈好的。需要准备什么,怎样正当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虽然我签了三年合同,老板不按照口头谈好的条件来发放薪资提成,我是否可以提前解约,并且拿回全部的劳动所得(一万七千多)?
    希望能够有幸获得各位律师的帮助,在此先深深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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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21 15:44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支付工资的
追问:

你好,毕律师,感谢你的回复!
老板是当地人,人脉关系很广,我有顾虑投诉后会不会得不到帮助,反而被老板知道对自己不利呢?
如果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没有解决问题,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是么?

回复时间: 2015-03-25 12:01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可能涉及工伤认定问题,其工伤认定相应规定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进一下问题可以本律师电话联系。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1] [5]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问题由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王越华律师(原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工伤案件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回答日期:2015-3-25 12: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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