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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职后,先后被公司要求签订两份协议

 04-21 20:50  悬赏 0  发布者:jackie……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金华 回答:(8)
我在一工厂做了2年业务员,工厂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今年离职,工作交接以后,老板拿出一份保密和竞业协议让我签。一式一份,我签名后由老板保存。其中包括两部分主要内容:1. 我要对在公司时因业务需要所掌握的公司产品、图片、客户资料等信息保密。2. 我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厂相同的行业。我对第一部分没有异议,表示可以履行,对第二部分提出异议,但是被老板告知此协议只是形式而已,没什么关系。我因为面子问题不好意思回绝老板,在协议上签名后离开。
离职结束后我因忙于工作,忘记在手机上把之前公司的邮箱删除,收到了一老客户的邮件(此客户之前一直是我在负责),而且发现工厂并不理会此客户。考虑到此客户之前每单利润不多,只有三千元人民币左右,可能工厂因为利润低不想做,于是我用自己的邮箱给此客户报价,并告知自己已不在之前的公司上班,如果客户想跟我合作,可以直接发邮件给我。客户在收到邮件后就跟我联系并达成了一笔9000美金的订单。
老板在发现客户跟我下单后打电话要求我归还客户,并且在电话中带有威胁性的说“如果此单不给我做,你以后不要在XX呆了”。在此之后老板通过各种手段找到了我新的公司以及住宿的地点,并多次到附近暗中观察,发现我及其家属。此事我及家人并不知情。
然后老板到派出所报案,称我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并出示了我在工厂工作期间把公司分配给我使用的电脑中的资料上传到我的网络空间的纪录。然后带派出所民警把我从办公室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实际我上传公司资料到网络空间是在工作期间出于工作需要:为了在出差,或者外出没有电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网络办公,及时回复客户。而且我在2014年春节放假前也曾请示过老板,是否可以把公司资料带在身边,以备放假时联系客户,也得到了老板的同意。老板本来也知道我在手机和网络空间存有公司资料,所以老板在出差或者不在工厂时还经常向我要一些资料用于他自己联系客户。
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我被民警告知,我所做的事情,如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负刑事责任,要被判罚3-7年有期徒刑。民警还告诉我:老板在报案时讲,自己及妻子、朋友曾多次到我现住址观察,看到我的孩子后,决定对我所做的事情不追究,只想让我将存在网络空间和手机上的资料删除或者归还给他。基于以上情况,我答应了老板的要求,当着民警和老板的面将所涉及的资料从自己电脑、网络空间以及手机中删除,并经过老板确认。对于需要归还给老板的资料,在老板要求下,我把自己网络空间的账号密码给了老板,以便老板回家后保存。
之后老板拿出提前准备好的保证书,要求我签署。我因之前并未经历过此种事情,也没有因为做过任何违法事情被警察带进派出所,所以心里害怕,只想早点离开派出所回家,以为只要签署了保证书就可以解决所有事情,所以只对老板在保证书里面写的第二条:“我不得主动或者被动联系之前的客户”这一条里的“被动”提出异议,老板同意将“被动”两个字划掉。然后我签署了老板提供的保证书。此保证书一式两份,老板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最后老板问我如何处理已成交的客户的事情,并且表示自己的底线是这个客户必须归还给老板自己。我表示在这笔订单出货后可以将所得利润全部归还给老板。并且从此以后此客户由老板自己联系。老板又从我电脑中拷贝了此客户本次订单的所有信息,之后我得以离开派出所回家。
回家后,我经过仔细思考,认为自己先后签署了2份不公平的协议,协议内容都是对老板的保障,而对我的权益老板没有做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保证。所以想问一下。我签的这两份协议有效吗?可不可以重新跟老板签协议?如果他不肯重新签,怎么办?这个已经成交的客户,我觉得自己一开始不应该主动去联系,所以愿意把利润还给老板,以后让老板自己联系。但是如果客户还是想跟我做生意怎么办?对于之前其他的老客户,如果要找我做生意,我还能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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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4月21日 21时18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我的补充: 2015-04-21 22:00
一、您在工厂做了两年的业务员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依据这些条款来看,您看看您的保密协议的内容有无超越这些部分的权利,如果有协议就不能生效。如果您设计的资料是否是商业秘密还是需要进一步认定的。协议不公平也是无效的。字里行间的意思应该会明确的。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区别于带走自己的客户行为。客户自愿选择合作伙伴,没有没有明确禁止处罚您的情形的。老板的行为属于 强制性的,是违法的。
四。您在公安机关面对下做出的协议是属于受到胁迫或者意思误解下做出的,该协议可以撤销作废的,不会对您有约束力的。不会因此产生刑事责任。
五、派出所的依据是什么3到7年的有期徒刑,必须书面说明否者您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举报。派出所是没有依据这么说与做的。
六、协议可以签也可以不签,原来的协议应该是咩有的用处的,您自己的经营行为可以继续进行,只要不涉及公司产品核心的技术秘密就可以了。
七,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和双倍,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商业保密的内容也是劳动仲裁委管理确定的,认定不是秘密,您可以放心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追问:

谢谢您详细解答。对于3-7年的处罚我当时也没搞清楚,派出所的意思可能是老板说我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上传资料到我网络空间),再加上跟那个客户达成了交易。

回答:

朋友,您不要担心这个事情了。窃取公司秘密,首先必须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是什么、所谓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一般的客户名单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因为客户不是不为公众知道的,一般客户都是自己联系好几家供应商的。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不然谁还敢跳槽自己开公司。
其次 ,上传资料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您何来窃取,窃取的利益在哪里。第二上传信息是对于公司利益的保护,以便公司利益扩大并经过同意的。没有主观和行为上的恶意。
再者,该客户交易,也是客户自愿,您提前告知的。如何说窃取的呢?
本案事实异议太大,您没有过错,无需责任承担,建议您大胆维权。
如您满意的话,望采纳,希望对您有帮助

追问:

谢谢您这么晚还回复。对于您讲的以前的两份协议没有用处,为什么呢?

回答:

依据合同法规定。协定时受到胁迫或对意思有重大误解。合同可以撤销,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并且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合同可以确认无效,所以我认为该协对你不能怎么样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帮助。其他人的解答也很好。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最佳答案,所以就选择这位晚上很晚了还帮我解答的律师吧。谢谢。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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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21 20:53
与自己是否信任有关。
追问:

信任什么?

回答:

是否信任你的商业伙伴。

回复时间: 2015-04-21 21:2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保守公司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这个不需要约定也必须遵守,例如公司信息、客户信息等影响公司利益的事情,这些即使不在协议中约定,也是员工必须遵守的。
        其次,关于竞业限制问题,主要是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签订竞业限制,您离职后,单位要按月给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您可以解除竞业限制,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竞业限制的时间最长两年。
        再次,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您可以主张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还有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计算。
        最后,针对您的协议约定,您不能主动联系客户,那么针对客户主动联系您,您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由客户出具主动联系您的说明或者材料。这样保留好证据,一旦对方主张您违约,您可以拿出相关证据来抗辩。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这么说来,我签的那两份协议除了竞业协议无效,其他关于保密的是有效的?第二份协议我就记得那一条不得主动或者被动联系客户了。其他的都没记得。怎么办呢?

回答:

是的,保密义务其实也是员工诚实信用的体现,而且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分析,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您不能带走公司资源然后跟客户开展与公司相同的业务,因为这样会给公司带来竞争力。所以,保密义务是必须遵守的,但是如果不是利用客户信息,那么您不需要担心。如有问题,您可以点我头像下的QQ邮箱加我QQ联系。如果满意,望采纳。这件事,希望您慎重考虑。

回复时间: 2015-04-21 21:53
我认为协议对你没有实际约束力。。。下次去派出所,大不了呆满24小时。超过了,找律师。客户喜欢和谁做生意,是客户的事情。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没有实际约束力的话是不是我就可以不用理会?还是需要找他撤销这个协议?
老板认为客户是他花了钱在展会和其他地方找来的。所以我不能跟客户联系做生意。现在客户来找我下单,我都不敢接了。

回复时间: 2015-04-22 07:24
一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两年内申请主张双倍工资等。
二是:如果没有补偿,所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不需要履行!
三是:即使侵害商业秘密,由于所涉及的数额远远没有达到规定数额,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派出所的做法属于干涉经济纠纷。
四是:如需今后的维权措施,建议来办公室免谈维权事宜!
我的补充: 2015-04-22 07:25
四是:如需今后的维权措施,建议来办公室面谈维权事宜!
回复时间: 2015-04-22 10:07
两协议对你有约束力,你可以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回复时间: 2015-04-22 19:38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保密协议和在派出所签订的保证书很难说不是自愿签订的,除非内容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不能说是无效。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证据就说不是自愿签订的,那么签字还有什么意义呢?
后来的合作是客户主动给你联系,并且你已经讲明了已经离开原来的公司,没有使用公司的资源,而客户是具有选择权利的,所以你跟客户合作并没有问题,你并没有泄露或者使用客户名单,法律并没有禁止员工离职后跟原来的客户达成新的合作。
回复时间: 2015-04-23 23:03
1、没有签订合同,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给予赔偿。
2、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支付保密费。
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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