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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诉讼对象?
河南-郑州 06-02 10:31 悬赏 35 发布者:118638…… 给我留言 回答:(10) 事情经过:
2012年12受邀参加公交公司公交驾驶员的培训。经过政审,体检,文化课考试被成功录取,并缴纳相关培训费用一万多元。
2013年9月完成相关学业后,安排实习。先是安排到公交一修公司实习,11月25号安排到快速公交实习。并开始发放每月1000元实习补贴。
2014年10月25日,在快速公交参加道路安全驾驶实习。并缴纳安全保证金5100元。11月5日安排到B11线路载客运营实习。
2015年2月27日,快速公交道路安全载客运营实习考试合格。实习结束。
2015年3月1日通知体检,体检合格。后3月2日通知签劳务派遣合同。签合同时,在档案中发现我出过工伤,并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向公交总公司打报告说明这种情况,让我在等候通知。期间让我到公交培训中心,开具培训实习期间的身体健康证明。去原来单位开具工伤已经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去公交医院做该部位的医疗检查。
2015年16日劳务派遣公司通知:公交公司不同意录用,让我拿回个人提交相关材料及报名费用。我把自己的这种情况,对派遣公司进行说明。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不论你交了多少培训费,花了多少钱,用了多长时间,这些都是公交公司的行为,与我们没关系。我们只是帮助公交公司规避用工风险,完善用工合同,至于用不用你还是取决于公交公司。
2015年3月23日公交培训中心通知我,公交公司暂不接收我决定。
个人提问:
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与公交总公司是否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倘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主体是公交总公司,还是所有分公司?具体点!!!
备注:
所谓实习就是给他们擦车,站岗,还开了4个月公交运营车辆。对方是: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培训中心和一修公司,快速公交公司都是总公司下面的分公司,非法人代表,工商局有注册。
个人证据:
《实习协议书》
《体检报告》、
2012年《招收培训驾驶员简章》一份(来源于公交总公司官方网站)
公交培训中心《身体合格证明》、
《2015年快速公交验收学员理论测试题》、
公交医院、郑大一附院、郑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公交公司车长工作卡
郑州公交公司《员工手册》
公交培训中心报名咨询视频、现场报名录音及郑州人民医院医疗诊断视频各一份
2012年12受邀参加公交公司公交驾驶员的培训。经过政审,体检,文化课考试被成功录取,并缴纳相关培训费用一万多元。
2013年9月完成相关学业后,安排实习。先是安排到公交一修公司实习,11月25号安排到快速公交实习。并开始发放每月1000元实习补贴。
2014年10月25日,在快速公交参加道路安全驾驶实习。并缴纳安全保证金5100元。11月5日安排到B11线路载客运营实习。
2015年2月27日,快速公交道路安全载客运营实习考试合格。实习结束。
2015年3月1日通知体检,体检合格。后3月2日通知签劳务派遣合同。签合同时,在档案中发现我出过工伤,并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向公交总公司打报告说明这种情况,让我在等候通知。期间让我到公交培训中心,开具培训实习期间的身体健康证明。去原来单位开具工伤已经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去公交医院做该部位的医疗检查。
2015年16日劳务派遣公司通知:公交公司不同意录用,让我拿回个人提交相关材料及报名费用。我把自己的这种情况,对派遣公司进行说明。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不论你交了多少培训费,花了多少钱,用了多长时间,这些都是公交公司的行为,与我们没关系。我们只是帮助公交公司规避用工风险,完善用工合同,至于用不用你还是取决于公交公司。
2015年3月23日公交培训中心通知我,公交公司暂不接收我决定。
个人提问:
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与公交总公司是否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倘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主体是公交总公司,还是所有分公司?具体点!!!
备注:
所谓实习就是给他们擦车,站岗,还开了4个月公交运营车辆。对方是: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培训中心和一修公司,快速公交公司都是总公司下面的分公司,非法人代表,工商局有注册。
个人证据:
《实习协议书》
《体检报告》、
2012年《招收培训驾驶员简章》一份(来源于公交总公司官方网站)
公交培训中心《身体合格证明》、
《2015年快速公交验收学员理论测试题》、
公交医院、郑大一附院、郑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公交公司车长工作卡
郑州公交公司《员工手册》
公交培训中心报名咨询视频、现场报名录音及郑州人民医院医疗诊断视频各一份
问题补充:
看了这么多的回答,无所适从。单位名称: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培训中心,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快速公交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一修理公司。你们可以到网上郑州工商局去查他们的营业执照。实习的内容就是擦洗公交车,替他们站岗,道路实习就是往站台送生活用水(B3站台自来水没通)道路运营实习就是替老师开车,跑趟(工资是按跑趟数计的)每月给我1000块钱,有夏日高温补贴,发了几箱饮料,春节给发了一壶油,原来的工作卡是实习卡,不能刷车载gprs的那种,也是可以免费乘坐2400次的,11份给了一张车张卡,有工号有姓名的,和现在公交车司机的是一样的,能刷gprs,加油也需要用到此卡!疑惑:
我到底应该用什么关系提起诉讼,你们的回答让我更加疑惑,希望能说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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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海淀区]
- 吴丁亚律师 VIP
- 电话:13552751245
- 24851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6-01 15:25
可以收集证据劳动仲裁维权
- [河南-郑州]
- 崔新江律师 VIP
- 电话:13673374856
- 53063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6-01 17:37
可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 [河南-郑州]
- 张书正律师
- 4524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6-01 15:54
要看具体证据的。。。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6-01 16:37
1、一般分公司是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但可以通过工商登记查询进一步确认分公司是否有诉讼资格。另外,鉴于劳务公司是向总公司汇报情况,可以看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是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它与总公司的用工合同将你派遣到总公司。从以上两点看,你应当起诉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2、我仔细看过你说的2012年《招收培训驾驶员简章》,结合你说的事实可以看出,该培训中心承诺培训、实习、定向工作三个方面,你经历了培训合格、实习合格的过程,在即将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纠纷,对方拒不招录你为驾驶员(定向工作)。这个过程实质上是一种附带定向工作的培训活动,培训和实习均是整个培训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你只与公交公司发生培训纠纷,而不是劳动纠纷,因为你参与驾驶公交客运工作是实习的一部分,是整个培训的一部分,而不是参加工作后劳动工作的一部分。 由于该培训中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资格,因此,你应该起诉总公司,纠纷案由应该是培训合同纠纷。
3、根据上述分析,你与公交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诉讼思路上,建议你不要按劳动关系起诉总公司;而应该按培训合同纠纷,因为按照对方公布的《简章》的要求,你是符合要求,即你没有违约的情形,而对方没有按照公布的《简章》给你提供工作。这种起诉思路的话,你手中的证据的证据力是比较强的,胜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
2、我仔细看过你说的2012年《招收培训驾驶员简章》,结合你说的事实可以看出,该培训中心承诺培训、实习、定向工作三个方面,你经历了培训合格、实习合格的过程,在即将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纠纷,对方拒不招录你为驾驶员(定向工作)。这个过程实质上是一种附带定向工作的培训活动,培训和实习均是整个培训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你只与公交公司发生培训纠纷,而不是劳动纠纷,因为你参与驾驶公交客运工作是实习的一部分,是整个培训的一部分,而不是参加工作后劳动工作的一部分。 由于该培训中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资格,因此,你应该起诉总公司,纠纷案由应该是培训合同纠纷。
3、根据上述分析,你与公交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诉讼思路上,建议你不要按劳动关系起诉总公司;而应该按培训合同纠纷,因为按照对方公布的《简章》的要求,你是符合要求,即你没有违约的情形,而对方没有按照公布的《简章》给你提供工作。这种起诉思路的话,你手中的证据的证据力是比较强的,胜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
我的补充: 2015-06-01 16:45
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您满意,请采纳!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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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01 17:23
其一,没有合同,同样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二,搜集相关的物证,书证等资料,以作维权准备。其三,结合自己情况来主张相关的劳动待遇等,协商不成,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6-01 22:17
首先,你参加公交公司公交驾驶员的培训时,应该已满16周岁,并且通过了政审和体检,在本案中是一名适格的劳动者。
其次,在2013年9月你完成相关学业后,被安排实习时,你与公交公司即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那么在本案中,如果你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公交公司即是共同的被申请人。
再次,自2013年9月,你开始实习,至2015年3月,准备与你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期间已经过了一年,那么依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你可以要求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在2013年9月你完成相关学业后,被安排实习时,你与公交公司即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那么在本案中,如果你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公交公司即是共同的被申请人。
再次,自2013年9月,你开始实习,至2015年3月,准备与你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期间已经过了一年,那么依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你可以要求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广东-广州]
- 江珍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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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01 23:46
存在劳动关系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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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02 16:39
你应该劳动仲裁,将公交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你与公交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双倍赔偿金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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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03 06:38
能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建议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 [辽宁-沈阳]
- 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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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03 10:15
你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不具备法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资金的可以作为被告,最好带上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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