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徐荣康  王景林  王远洋  吴健弘  
该问题已关闭

书面形式通知与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

上海-金山区 04-24 08:48  悬赏 0  发布者:谢慧新 给我留言  回答:(7)
劳动法》第31条规定中,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1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4-24 08:57
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4-24 08:57
答: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4-24 10:08
可以。只要证明对方收到即可。
详细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4-24 11:34
你好,从名词解释来看,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情形,是有效的方式。
回复时间: 2011-04-24 13:28
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4-24 17:08
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之一
回复时间: 2011-04-25 11:24
一般不行,这不是所谓的书面形式。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安徽合肥
北京西城区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广东东莞
浙江金华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85390
新疆 乌鲁木齐
人气:3152
四川 成都
人气:795559
山东 济南
人气:5344
江苏 南京
人气:9856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31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