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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赔偿问题

广东 06-21 09:18  悬赏 0  发布者:SEOUL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03年10月23日进入一家韩资企业工作至今,现在公司的业务不好,公司进行重新变更生产,公司以我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和我续约合同,而且补偿我4个月的工资,理由是从新劳动法出台开始补起。请问我这种情况是从用工之是补起还是从新劳动法出台之日补起,望尽快回复,谢谢!!!
问题补充:
本人联系电话134377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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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6-21 12:06
到期不续签的补08年以后的工龄
回复时间: 2011-06-21 09:36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您所说的情况是属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从最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计算的。
回复时间: 2011-06-21 10:36
是这样的
回复时间: 2011-06-21 16:01
需要看你的具体情况即08年后你和该公司签署了几份劳动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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