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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事宜

 06-21 18:35  悬赏 0  发布者:白玲玲 给我留言 地区:云南-思茅 回答:(2)
2005年5月到现在,公司一直为员工缴纳保险,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部分,2011年6月20日,该公司出具通知《关于规范公司薪资制度及社会保险缴纳的通知》:因公司制定的《薪资管理体系》中,工资已包含社会保险,···经公司研究决定,重新修订薪资管理相关制度,将社会保险从薪资中分离开来,单独制定形成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分离开后,工资体系将进行适当调整。 该公司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该公司在今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说明即将调整工资体系也未说明本年工资已包含社会保险。且2005-2011年期间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扣员工工资合理吗?员工与公司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可以去劳动仲裁吗?员工提出辞职属被迫辞职,是我国劳动法中所讲的员工辞职但仍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吗?
问题补充:
该公司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外,以工资中已包含社会保险为由,另按工资标准分别每人调低每月250元的工资。该公司在今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说明即将调整工资体系也未说明本年工资已包含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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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6月22日 14时24分
建议具体向社保局查询办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1 19:29
社会保险有企业承担的部分和个人承担的部分,公司扣除个人承担的部分是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追问:

谢谢,祥律师 。该公司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外,以工资中已包含社会保险为由,另按工资标准分别每人每月调低250元的工资。该公司在今年续签劳动合同时未说明即将调整工资体系也未说明本年工资已包含社会保险。 签订合同后才出通知。该公司属(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我与公司协调,公司就说这个是公司规定,针对所有人,我能去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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