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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此况按非法解除合同的要求可行吗

上海 06-29 13:18  悬赏 0  发布者:fannao……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原与公司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公司领导取消了我的年终奖,我在今年5月9日递了辞职报告,表达了希望立即生效的意思。而当天下午16点左右我就离开了公司。后来询问派遣方才知道公司将我的辞职日定为4月30日,没有了5月1~5月9日的工资和辞职前的医疗报销。我现在向公司要求5月1~5月9日的工资和辞职前的医疗报销以及违约赔偿金可行吗?
问题补充:
7月6日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了,审理员认为公司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我要求索赔的请求。而在5月4、5两日我坚持休了总经理原在4月29日批准的年假而30日又电话反悔不同意的年假,被视为旷工。审理员希望双方能和解,所以他们只愿支付有效工作日4天且是按照我进入公司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在乘以4共440元,不支付辞职前的医疗报销160就和解,而我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500加160就和解,但是公司不同意,审理员也认为要求太大,故和解不成。我想问,如果判决下来,最多得到600元钱。我需要上诉吗,我之前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到时,能否再主张索要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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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29 14:11
可以主张 。
回复时间: 2011-06-29 23:39
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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