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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各位律师看看我的胜诉几率有几成?还存在什么问题

山东-青岛 12-14 17:10  悬赏 0  发布者:kkklyg 给我留言  回答:(2)
申请事项:
1, 要求被申请人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
2, 支付2003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经济补偿金
3, 支付2003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
4, 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每周六的加班费:
5, 支付合同到期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事实理由:
1, 申请人李某于2003年11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A公司,担任设计开发工作,公司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11年10月11日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上班。
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申请人11月10日合同期满后,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8日要求申请人辞职,并安排到临近另一城市某公司上班,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不同意,并继续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阻挠申请人工作,使得申请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并打扰到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具体体现如下:阻挠申请人上班,不给申请人签到,撤销其办公地点,换掉申请人办公室的锁,被申请人还安排公司其他人员到申请人小区打听申请人的住所,严重打扰到申请人的日常生活。
被申请人以上的种种行为,构成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 在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甚至通宵工作,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加班费,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六,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周六休息日工资
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以上三点证明: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请依法裁决
问题补充:
今天把申请书给劳动仲裁的某位法官看了,他说我申请事项的第一条欠妥,存在风险,心里好担心,不知道真有风险还是这位法官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这一两天就要立案,希望有青岛的律师给予支持,自己找不到好的律师只能自己写,如果那位律师想代理我的案子,希望跟我联系
上面合同到期日期写错了,是10.10号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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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4 20:37
你好;你的申请书写的可以,比有的律师还专业,如果都有证据证明胜算的几率是很大的;只是第三条不太对,不是经济赔偿金,是违法赔偿金;也不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是按照经济补偿金进行违法赔偿金的计算;另外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法官,只有仲裁员;仅供参考;你完全可以自己代理自己的劳动仲裁案件了!哈哈!
追问:

你好,谢谢您的答复,那位仲裁员说,我的第一条是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下面的事项得不到补偿,所以很忐忑!希望你给与解答

回复时间: 2011-12-15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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