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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

广东-深圳 12-16 00:07  悬赏 0  发布者:chuzin……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今年7月份和原公司签订竞业协议,9月份开始发放补偿金,总共发放了3个月,今天接到原来公司电话,说这个月开始停发补偿金,以后也不用受竞业限制协议限制。这里面有几个问题:
1、协议规定每个月15日发放补偿金,限制时间为2011年7月20到2012年7月20日,我7月26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公司说到8月15日不到一个月,所以没有发放补偿金,这样合法吗?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今天接到电话通知,没有书面通知,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我签订中的协议提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1)甲方要求保密的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2)甲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上面的甲方为原公司,我认为这份协议的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应该按二十五条执行,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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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16 07:16
1,此事可以先打电话与律师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16 07:1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11-12-16 15:42
如果离职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追问:

请问邹律师,补偿金支付了3个月,这个开始停止支付。但现在我回不去也不想回去这个行业了,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是我不是可以一次性拿回协议中约定的1年的补偿金?

回答:

如你所述,该协议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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