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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辞退的补尝具休方式

广东 12-22 10:35  悬赏 0  发布者:蜀雨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中山一鞋厂工作七年,2005年入厂,现工厂精减人员。前面已有部份同事被裁,,因为没有满十年,公司只赔偿2008-2011年的工资(只赔偿四个月的工资),我想请问一下,2008之前的不给补偿是法规里规定的吗?如果要赔偿的话,具休是怎么补偿,请各位给我解答一下,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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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2 11:07
2008年之前的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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