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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

辽宁-锦州 02-08 10:55  悬赏 10  发布者:zhangx……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在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有如下条款:乙方在离职或被甲方解职后内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招揽和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与甲方同样的业务。其中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源、客户资料、专利申请统计表、商标申请统计表、著作权统计表、流程管理表、业务渠道、业务管理方法、行销计划、收费标准、定价政策及收费信息、财务资料、采购资料、代理合同,等等。
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属于竞业限制,是否应该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问题补充:
如果上述条款属于竞业限制,而协议中没有提及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该协议是否合法,本人签订之后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五万是否有效?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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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08 20:18
不合法,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还得有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2-08 11:07
属于竞业限制,根据规定最长为二年,在此期 间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如果不支付补偿,协议无效
追问:

谢谢王律师。我也上网查了一下关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但我的协议中加了定语“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招揽和办理同样的业务”,单位说“这是本人应该保守的商业秘密,不是不允许你从事相同行业,但前提是不得利用本单位的现有客户资源”,还得麻烦王律师,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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