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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广东-广州 03-31 17:47  悬赏 0  发布者:梁熙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于2010年3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有附加条款:关于培训费的(实际上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的培训)。合同里面写:“培训费六千,工作不满一年,扣六千,不满两年,扣四千,不满三年,扣两千。我于2012年3月9日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写明一个月后离职,并承诺做好交接工作。但是公司主管于3月12日要我做书面交接,经沟通,公司同意我于3月13日正式离职。但是,公司现在要扣两千的培训费,请问这个是否违法了劳动法?希望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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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4-06 10:14
你这个不是不满三年吗,应该扣两千呀,这个虽然是附加的但是是你签了字的,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来执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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