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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试用期劳动合同要怎么理解?

广东-东莞 05-05 12:19  悬赏 0  发布者:greatw…… 给我留言  回答:(1)
试用期合同,试用从两个月从2010年5月15到2010年7月15,工资多少只有这两个内容。几乎没有其它劳动合同的所有必须条款。也没有约定工作期限。也就是说没有约定你需要从2010年5月15日工作到哪一天为止。实际一直工作至今。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么?它确实也是签了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没有这份劳动合同了。我手上有,如果我不拿出来,说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有人说过期限了指时间2010年5月15到2011年5月15日为止。也有人说没有过期限,说是从2011年7月15到2012年7月15,1年有效的。劳动仲裁确实有两种算法的。有些人说这个劳动无效也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但如果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4月15的话,按这个时间推算,可不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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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7 10:43
1、关于合同试用期的问题。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你第一次的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5日至2010年7月15日。因为你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也因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所以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关于是否能主张双倍赔偿的问题。因为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从应当签订合同之日起超过了一年了,所以从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份的已经过了申请时效,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份尚未过申请时效,可以主张这两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追问:

谢谢你。也有地方说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会支持双倍工资了。有人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一定要继续履行合同是不是?公司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赔偿金是不是?

回答:

你好!
1、有些地方的做法是,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后要主张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比较难。就你这个案件,就算能支持,也只有两个月没过申请时效了。
2、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无故解除合同,就是违法解雇,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追问:

我其实2月份就提出劳动仲裁了。我还有一份合同有公司公章的。但我没有签名和签上日期。公司的合同丢了。如果我将合同时间往后写一些的话比如写成2010年10月份签话,是不是可以多得几个双倍工资。

回答:

要看证据的,公司那边会不会承认,他那边能不能拿出证据来。

追问:

谢谢你。这个合同只有我手上有,公司完全没有了。也有公司公章。如果我签了时间。他拿不出其它和我一样的合同啊。这是我们公司的一个失误。有些律师有时就建议当事人怎样举证?公司难道有什么证据能推翻这个么?公司手上没有任何合同了,他多发了一份给我没有拿回去这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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