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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

广东-东莞 05-08 00:32  悬赏 0  发布者:greatw…… 给我留言  回答:(4)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想问一下这个法律是2008年公布的,应该没有作废。这什么有些法庭说超过一年之后不签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这句话写得好清楚是一定要支付的。难道这个法律是不是没有效力么?
问题补充:
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实行。上面就是它的第七条条款。我一个字都没有变。难道劳动仲裁这些仲裁员要么素质低。要么故意这样无视法律。他们不是很专业的人么,难道是临时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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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08 08:09
要支付
回复时间: 2012-05-08 10:17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到法院起诉继续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5-08 10:53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到法院起诉继续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5-08 13:20
应当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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