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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人事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 部门,总政干部部、 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人发[2001]5号) 要求,现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 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 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 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 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 以下,且具备 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 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 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 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或取得相近专业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 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丹31日前,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 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 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 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 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 以上工业项目 (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公用设备专 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 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 (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 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 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 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 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 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 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 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 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 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 员会)初审。
  (三)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初中通过人员趵测试管理工 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 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四)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 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 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 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 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 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 2)。
  (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 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 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 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 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 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 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 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 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 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 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 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 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乙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 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 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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