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馆秘字第09400014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馆秘字第09400014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2条 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执行场地设备管理、展示厅及电影院门票等收入,应征收规费,其范围如下:
一、场地设备使用管理费。
二、展示厅及电影院门票费。
三、招标文件图说费。
四、其它费用收入。
第3条 本馆南馆场地设备、户外场地、临时展示厅提供使用,其使用时段及费用如附表一。
第4条 参观本馆展示厅、观赏大银幕电影院及多媒体世界,其费用如附表二。
第5条 采购案招标文件图说每份新台币一百元。但每份超过五十页者,每页纸本新台币二元。
第6条 申请人向本馆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信息经核准者,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规定收费。
第7条 本标准之收费基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每三年至少应办理检讨乙次。
第8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