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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教育局落实〈武汉市见义勇为保护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教基[2006]27号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中小学校:
  为认真落实市综治委《关于印发市见义勇为保护工作联络小组〈武汉市见义勇为保护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的通知》(武综文[2006]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的教育优抚工作,现将《市教育局落实〈武汉市见义勇为保护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武汉市教育局落实《武汉市见义勇为保护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的实施办法

  一.对象和标准
  被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区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以上(含区级)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
  二.享受政策
  1、对见义勇为者本人在同等条件下进入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予以优录;
  2、坚持执行烈士子女、兄弟姐妹中考优录政策;
  3、为见义勇为人员本人或子女减免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杂费、教科书费,农村在寄宿制学校就读的补助生活费。
  三.办理程序
  1、关于对见义勇为者本人在同等条件下进入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予以优录的办理程序。由见义勇为者本人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核准,然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或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签署意见后,送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在招生录取时按规定执行。
  2、关于烈士子女、兄弟姐妹中考优录的办理程序。按照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武汉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武汉市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抚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民政[2005]79号)规定,由烈士子女、兄弟姐妹本人或其监护人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然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或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在招生录取时按规定执行。
  3、关于为见义勇为人员本人或子女减免、学杂费、教科书费和补助生活费的办理程序。由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持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核准意见,由所在学校审定后,减免其学杂费、教科书费,农村在寄宿制学校就读的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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