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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橡胶和其它热带作物产品检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30 生效日期: 1988-05-30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天然橡胶和其它热带作物产品质量,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必须加强产品检验工作。为此,特制定中条例。

二、机构及任务   第二条 天然橡胶和其它热带作物产品生产场(厂)设立检验室, 省(区)设立检验站, 农业部设立热带作物产品检验所, 负责产品检验和质量监督。
  第三条 天然橡胶和其它热带作物产品生产场(厂)检验室, 是基层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按生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定级;
  2.负责本厂生产用的原材料、化工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
  3.分析整理检验数据, 做好资料归档;
  4.提出改进本厂产品质量的措施;
  5.向上级检验机构和管理部门报告检验情况;
  6.签发产品出厂检验单。
  第四条 各省、 区检验站是本省(区)产品质量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场(厂)产品检验。其主要任务是:
  1.对产品进行抽检复查, 承担尚未建立检验室的场(厂)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2.指导和定期考核各检验室的工作, 分析整理检验数据, 做好资料归档;
  3.向上级检验机构和管理部门提供检验情况报告, 提出改革和检验工作的措施;
  4.协助农场(厂)检验室进行仪器设备的校正维修工作;
  5. 调解质量争议。
  第五条 农业部热带作物产品检验所是部产品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指导全国天然橡胶和热带作物产品检验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1,负责检验站、检验室的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
  2.指导和定期考核检验站、室的工作,分析整理检验数据, 做好资料归档;
  3.负责天然橡胶和其它热带作物产品性能及提高产品质量的研究;
  4.收集、整理用户意见, 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
  5.仲裁产品质量争议;
  6.审定优质产品;
  7.参与天然橡胶和其它热带作物产品标准的制订、 修订工作。

三、产品检验   第六条 凡正式投入生产的天然橡胶和其它热带作物产品出厂或销售, 都必须经过检验。 根据检验结果决定产品等级。
  第七条 产品检验和定级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企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方法进行。
  第八条 生产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 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制订出厂的控制指标,保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或超过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各级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要本着对国家负责的精神, 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实事求是地填写检验数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检验人员弄虚作假, 修改产品检验数据和等级。

四、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农业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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