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政[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功能,更好地服务广大投资者和人民群众,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除少数经过批准的项目外,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涉及保密和敏感事项,受场地限制,属地受理审批等23项行政许可项目和4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他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入中心集中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在中心以外受理。进入中心的项目,实施审批的各个环节必须在中心大厅按时完成,严禁实施主体在窗口受理、带回单位签批。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窗口管理,充分发挥“一站式”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项目进中心工作和窗口办理情况将纳入效能建设考评范围。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督查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实施主体和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