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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2 生效日期: 2005-03-02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5]65号
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业务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日
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业务操作流程   一、被征地农民的确定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农转非人数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
  二、建立基础资料
  村民委员会分别填写《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花名册》和《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花名册》(一式三联),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情况。村民委员会持《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花名册》、《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花名册》(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征地参保人员身份证、征地养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保障人数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到乡镇政府备案。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据此,分别填写《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和《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一式三联)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三、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经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转的社会保障资金后,根据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加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和征地参保人员、征地养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即与征地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四、核发保险手册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向征地参保人员、征地养老人员核发《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手册》、《天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各部门盖章后的登记表:第一联,由区、县经办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第二联,由乡镇政府保存;第三联,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五、养老金的发放
  (一)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上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持其《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核准。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填写《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核准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加盖公章),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从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对其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次月起,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保险金的继承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申请并附死亡证明复印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填写《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终止申请表》或《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终止申请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与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险(障)金。具体标准按《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附件:1.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花名册(略)
2.天津市征地养老人员花名册 (略)
3.天津市征地参保人员待遇核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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