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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 2004-07-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4]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督查落实。要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发放办法,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截留、挪用、挤占。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这件造福于民的实事办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状况的改善,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救助的对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为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不符合五保条件、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因残、因病、因伤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家庭,以及因灾致使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患者家属和遗孤应纳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范围。
  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村贫困现状,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暂按90万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投入,逐步扩大救助面。
  农村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主要通过其他常规救助方式解决。
  三、救助的标准
  实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年人均130元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省分担70%、地方分担30%。
  省将根据统计、扶贫、民政部门调查掌握的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下达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控制人数,同时综合考虑各地可用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特困群众数量等因素,确定省与各地财政分担资金数额。所需救助资金指标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一次下达,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季直接拨付至各地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向农村特困群众支付资金外,不得向其他任何渠道拨付款项;财政专户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可以用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筹集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各级财政要安排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必需的经费。
  五、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
  确定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评议的救助对象,要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控制人数,结合调查摸排的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特困救助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正式批准为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救助证》。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助资金发放、通信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实行微机管理,制成光盘,并报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为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特困家庭设立储蓄账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
  各地特困救助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季逐级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有关要求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扶贫、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救助资金,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要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特困群众给予重点扶持;教育部门对农村特困户子女入学要制定相应的费用减免政策;扶贫、农业等部门要在扶贫项目安排、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向特困户倾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简便易行的办法和措施,争取从第三季度开始计发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将按月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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