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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7 生效日期: 2006-06-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肇府[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第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肇庆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驻肇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发布)执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额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总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具体上限数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局的数确认基数并向社会公布。
  三、单位应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五、单位确有困难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缓缴,每年申报一次。
  六、新开展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其按照政策需补缴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缴存和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提前偿还完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日期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超过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八、享受了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干部、职工,需要在借款合同生效日期满一年后,才可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第二套非自住性质住房的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户口迁出本省到省外定居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十一、租房自住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部分,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部分房租。
  十二、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律要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封存专户内存储,到符合条件时由职工本人直接到管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十三、职工在办妥离、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属于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存款,并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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