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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长会议有关讲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于2005年6月21日至22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为了贯彻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今年下半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讲话稿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张纲局长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5年6月21日)
这次会议是贯彻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和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各项任务的一次会议。会议在河南省召开,是因为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很多方面值得全国借鉴。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方向和奋斗目标
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什么是科学发展观,如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上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内涵是什么,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这是我们必须回答和实践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运行安全。如果特种设备事故频频,人心惶惶,至少在三个方面不能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是对社会成员而言,没有安全就没有和谐;二是对社会的管理者而言,不能体现以人为本;三是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而言,是不科学、不全面、也是不能持续的。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的要求,至关重要。截止去年底,全国固定式特种设备数量增加到347万台,压力管道达75万公里,气瓶1.22亿只。数量如此之大,应用范围如此之广,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如此之密切,都是空前的。所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义重大,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的任务更加艰巨。我们绝不能因为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万台事故率连年下降而减少对其地位、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更不能放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到位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包括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项基本内容。怎样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怎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出应有的贡献,我认为主要是坚持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和实践:
第一,一定要把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作为我们工作的最高目标和唯一目标,力争最大的工作实效,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二,一定要把法制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抓紧完善立法,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切实规范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把关能力,把安全监察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大力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制宣传,倡导、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相关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只有夯实法制基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从深层面上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三,一定要不断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监管工作模式,包括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科技进步和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等。这三个'一定',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战线的同志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客观要求,我们应该联系工作实际,坚定信念,不断进取,力争取得实效。
(三)认真贯彻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工作实践中。
今年年初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这是总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这个文件经过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各类会议上多次讨论,全国质检部门,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战线的同志们提出了很多极具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意见》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第一,《意见》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第二,《意见》的工作目标符合国情,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动态监管体系、法规标准体系、安全评价体系这三大目标,分别解决依法行政的基础、有效监管的基础和科学监管的基础,不仅是积极的,也是客观的,体现了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只要我们坚持不懈,3至5年后,中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肯定会上一个新台阶。第三,《意见》明确了安全监察的工作思路,这个思路是全面的、协调的、也是可持续的。例如,我们按照2007年、2010年和2020年3个阶段提出了工作目标,这个目标是渐进的、科学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又如在保障安全上,不仅对安全监察工作作出部署,还提出了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联动的机制;再如,在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主体上,既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又明确了监察、检验机构的责任;还如,我们不仅提出了目标和任务,也提出了实现目标、任务的保障条件。
综上所述,《意见》是依据法规制定的工作准则,是依据国情所确定的行动纲领,也是依据发展所规划的前景蓝图,对今后一个时期,尤其是最近3至5年的安全监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全国质检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工作
按照《意见》,今后一个时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建立三个工作体系、落实三方安全责任、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创造五项保障条件。今年二月,在部署全年工作时,我们又提出了'五巩固、五提高'的工作任务。为了更好地落实《意见》的要求,有必要对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进行一个梳理,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的进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大体可以分为3个层面。
(一)由总局直接组织实施,地方局配合的工作。
总局要组织抓好的重点工作主要有三项。一是加快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包括促进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修正案的进程,抓紧总局规章的制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加大指导、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当前,最为紧迫的是两件事,即促进条例修正案进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按照新的工作机制,加快完善依法行政的基础。二是加快安全评价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不同设备的科学监管模式,研究解决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绩效评价方法,量化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这个体系的建设具有战略意义,对安全监察工作的发展至关重要。总局正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地方局配合采集数据,积极试点应用。三是加大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力度。为了适应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必须在创新中发展,因此,总局要不断研究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加强调研和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同时加大协调力度,理顺工作职能,努力为各地的工作开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二)由地方局组织实施,总局给予指导的工作。
地方局的工作重点必须放在全面落实监管到位上,要联系本地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力争实效。一是加快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安全监察网络建设一定要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出发,研究制定可操作性的措施,完成从省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安全监察网络;信息化网络建设一定要抓紧选定软件,加快数据录入,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有半数以上的省实现动态监管的基本覆盖,到明年年底实现全国的基本覆盖。二是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列入专项整治的特种设备都是安全监察工作的薄弱环节,通过专项整治,不仅要落实监管到位的责任,更要促进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形成。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整治要因地制宜,分别情况,循序推进,工业管道要在去年基本完成普查的基础上尽快实现规范的定期检验,同时抓紧开展长输管道的普查登记和城市公用管道的普查试点;依法开展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在这方面,法规依据是充分的,责任是明确的,我们必须发挥质检部门综合功能的作用,发挥好电力系统管理和技术力量的作用,务必在监管到位上取得突破;危化品专项整治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重点专项整治内容之一,我们要结合危化品罐车和气瓶安全管理的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力争在巩固普查成果、构建长效机制上取得实效。三是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三方责任。必须明确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的主体责任,这是我们做好安全工作的前提和着力点,应在'服务中监督',支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要落实检验机构的安全责任,最重要的是两项,即检验覆盖率和检验工作质量,要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安全责任的落实;同时,我们应认真研究一些措施,切实落实部门监管的责任,如四个率的提高、现场安全监察的规范、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控、争取政府的支持等。对此,各地探索了一些非常好的经验,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产生了明显的效果,我们将加大力度,及时交流推广。
(三)由总局和地方局共同完成的工作。
总局与地方局共同完成的任务大体有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从源头抓安全质量,依法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现行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的抓手,必须充分重视。近几年来,我们探索了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也暴露出证前证后监管不力以及发证数量宏观控制乏力等问题,最近总局领导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抓创新,另一方面要抓规范,要在创新与规范中不断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水平,切实从源头把好安全质量关。二是积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与发展。要继续通过锅检特检合并、省所和省会城市所合并、建立城市中心所、取消不具备条件县级所的单独核准资格等4种方式来推动联合重组,把检验技术机构做强、做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管理水平,走规模化发展的道路。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我们的检验技术机构没有开放,中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必须强化区域覆盖的安全监管责任,放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现阶段行不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是科学的、合理的,既要考虑历史形成的格局,也要考虑现状与发展的要求,这项工作总局和地方局应予共同研究,原则上以地方局为主,促进国家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级检验机构为基础、行业检验机构为补充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检验工作格局的形成。三是抓紧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定期演练。总局应急预案作为国务院的专项预案,即将公布。总局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有两项任务,第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给予指导,第二,组织国家应急救援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救援,整个预案依托于地方局来执行。到目前为止,已有27个省级局完成了地方预案的制定,各地应在完善预案的同时,定期组织相关演练工作。四是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围绕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和国家科技'十一五'规划,重点加强特种设备基于风险的检验、完整性管理、安全状况评价和应急救援技术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同时加强检验技术的开发研究,加大推广已有科技成果的应用,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科学监管水平,总局和地方局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快落实'科技兴检'的工作目标。
三、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再接再厉,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继续推向前进
我们正处在一个变革与发展的时期。近几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创新中发展,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包括开放立法、行政许可的改革、现场监管方式的改革、检验机构做强做优、科技创新、责任制的完善等,全国上下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安全监察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我们要以这次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水平,使安全监察工作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持良好的精神状况,当前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五种意识:
一是大局意识。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怎么谋全局,就是要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去部署、去安排、去实践。地方局要主动从质检事业发展的高度,积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要根据总局的部署做好工作,对总局做出的决定,要坚决贯彻执行。
二是责任意识。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灵魂,责任制的核心是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第一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第二要加快规范我们的行为,研究解决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检查;第三要勇于负责,不迴避责任,更不能逃避责任。我们要全力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一旦发生事故,也要理性地对待,科学地认识,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处理,珍视用血和生命换回的教训。
三是创新意识。创新是事业发展的动力,创新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各地要把总局部署的工作,落实在本地创造性的实践中,因地制宜,力争最佳效果。
四是实干意识。我们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也特别能攻关的队伍,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干好工作,以实现我们工作的更大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大贡献。
五是服务意识。我们的宗旨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们没有个人利益,也没有部门利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充分体现'在创新中发展、在服务中监督',通过服务来争取社会对我们更大的认同和支持,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力争一流的工作成效。
同志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任重道远,近几年来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只要我们继续坚定信心,勇于创新,扎实工作,不断进取,一定能够在现有基础上再上一个台阶,取得更大的实效,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交出一份更加满意的答卷。
谢谢大家!
武津生副局长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处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5年6月22日)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特种设备局就有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一)特种设备许可发证和后续监管的基本情况
截至到2004年底,总局和省局发放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累计21664份。按照总局与省级局分工,总局批准的为6981份,占持证总数的32.2%;省级局批准的为14683份,占67.8%。按照环节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为6612份,占持证总数的30.5%;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为15052份,占69.5%。从事许可审查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全国共有146家,其中总局委托32家,省级局委托118家。从事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共有445家,均为省级及地市级质检部门直属检验机构。
2004年与2003年相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发证数增加20%。其中制造许可增加18%,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增加22%,增加量主要体现在安装修理改造许可方面。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新条例颁布后,特种设备许可的范围扩大,原来未覆盖到的企业取得了特种设备许可,尤其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压力管道等制造单位和安装修理改造单位。二是近几年来特种设备数量增加较快,每年增加量在10%至15%之间,而且利润在机械制造行业中相对较高,所以有一些新企业进入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由此分析,目前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数量的增加总体属于正常现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依法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验。二是在设备投入使用前,逐台进行注册登记,堵住无证生产的源头。三是对检验机构实行不定期的抽查,促进检验单位在明确的检验责任区域内完成检验任务,保证检验工作质量。2004年,共监督检验设备71.8万台次,共发现问题12.4万个,其中有3.8万个问题比较严重,占发现问题总数的30.7%。这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在检验单位监督下,企业均进行了整改,保证出厂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近几年来,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杜绝了由于制造安装质量原因直接导致的事故。
(二)当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未到位。在新的工作机制下,鉴定评审机构掌握着企业的生杀大权,其工作情况直接影响着许可工作的质量。目前,尚缺乏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的有效监督措施。
二是需要进一步提高证后监督的有效性。在证后监督方面,存在着极少数企业逃避监督检验;检验机构未全面覆盖被监检企业产品,部分检验机构对法规标准理解不当,导致未按照要求检验;一些新纳入《条例》管理的设备,存在着监督检验未到位的情况;还有安全监察机构对获证企业和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是尚未建立对特种设备许可的宏观数量分析调控机制。特种设备的生产属于比较小的行业,市场容量有限,一旦许可过多,将造成恶性竞争,影响特种设备的质量。目前,尚未建立对特种设备许可数量的宏观分析和调控机制。
四是部分地方进行重复审批。这一问题在电梯维修保养领域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外地取得电梯制造许可和维保许可的单位在本地活动时,必须设立依法注册的分支机构或取得当地省局的维保许可,造成了重复许可,限制外地取证单位开展工作。
五是对部分行政许可工作尚未开展的项目,片面地实施行政处罚。目前主要有以下项目,压力容器安装及其监检,电热蒸汽发生器及联苯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问题,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许可问题等。
(三)今后拟采取的措施
一要落实对鉴定评审监管到位的措施。我们已经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正在履行审批手续。今年下半年拟安排对30个获证企业和10个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将按照责任大小,分别对企业、鉴定评审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予以处理,确保鉴定评审质量。
二要进一步提高证后监督的有效性。要在对获证企业抽查的同时,抽查监督检验机构工作质量。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的取证条件保持、监督检验机构责任制落实、监督检验到位情况和发现问题后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执行等情况。要建立获证企业安全质量档案,并研究建立特种设备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对获证企业实行电子监管。
三要在严格把关的同时,建立特种设备许可数量的调控机制,防止过多过滥。重点对安装修理改造企业调整 '门槛',合理地提高准入条件,使一些实力较弱的企业不能进入特种设备生产领域。
四要加快《条例》修正案工作进程,把由地方局审批报总局发证的许可项目直接授权地方局实施,实现监管重心下移,进一步落实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制度。
五要认真清理与行政许可法、条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和监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全国有效,禁止以任何形式搞重复许可。
六是对部分尚未开展的行政许可工作,压力容器安装及其监检工作按照《关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的有关意见》(质检特函(2004)28号)和(2005)质检特便字3037号执行批;电热蒸汽发生器及联苯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问题,按照《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05)20号)和(2005)质检特便字3044号执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许可问题,按照(2005)质检特便字3045号执行。
二、关于电站锅炉和土锅炉的安全监管问题
根据去年的情况调查,全国共有电站锅炉约六千余台,而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不到位情况比较严重,尤其是对大型发电机组的锅炉使用登记率极低,容量≥300MW机组锅炉的使用登记率不足三成(只有29.1%)。今年以来,各地加大了对电站锅炉专项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措施,坚持以我为主并充分发挥原电力系统技术力量的作用,以提高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检验率为目标,按照36号文的要求大力宣传、开展依法推进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在部分地方已经取得显著成效。
   福建省采用将原电力系统锅监委进行重新整合到质检部门的方式搭建统一的平台,大大降低了监察工作的阻力,电站锅炉使用登记率达到100%,非电力系统电站锅炉持证上岗率100%,电力系统电站锅炉持证上岗率86.3%。上海市根据实际情况专门下发了《关于本市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通知》,全市电站锅炉使用登记率以达61%。江苏省结合本省近期新建机组多的特点,以此作为重点出击的对象,做到凡是未监检、未登记、未持证上岗的新机组不得正式投运。陕西省在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为保障,打开了全省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此次会议我们已请陕西省处进行了专题介绍。
但是,对此项工作各地工作开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进展缓慢,有些地方的同志还有畏难情绪。我们既要正视此项工作的阻力和难度,又要学习先进经验,主动出击,积极落实监管到位,切实担负起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的职责。
另外,土锅炉事故情况不容乐观,去年各地上报的土锅炉爆炸事故(包括常压锅炉非法承压使用发生爆炸)有31起,今年到目前已有9起,希望各地仍要保持高压态势,继续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
三、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全国数据库建设问题
为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加快移动式压力容器全国数据库建设,2004年12月31日,总局印发了《关于上报移动式压力容器全国数据信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两批分别于2005年1月31日和4月1日上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及IC卡系统中的数据。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甘肃青海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7047辆各类汽车罐车数据,其余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未报数据。当前全国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活动,结合此项活动,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全国数据库十分必要和迫切,希望各地抓紧落实此项工作。
另外,为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及王秦平副局长讲话精神,我局拟于近期发文,对运输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及其以上介质的,要求采取瓶装或罐式集装箱等限制容量的方式进行运输,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
四、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要求,全国工业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国共普查11万个使用单位,普查管道长度15万公里, 共查处隐患1.7万处。通过普查,基本摸清了全国在用工业管道的数量、分布、种类,初步掌握了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状况,落实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了部分事故隐患,为压力管道动态监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但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压力管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时有发生。在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中尚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力度不大、安全监察不到位、压力管道普查尚未做到全覆盖等问题,造成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率低(仅占新建管道的40%)和定期检验率低(仅占管道总量的49%),压力管道安全状况不明,仍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为此总局拟在近期下发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1.明确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工作依据,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
2.严格实施新建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实施许可。压力管道安装检验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规定执行;经检验合格并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后,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大企业、检验机构的作用,处理好监检和企业自检的关系,保证监检工作及时到位。
3.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在用管道普查和检验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今年开展全国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专项普查试点工作。中央直属企业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专项普查试点工作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公用管道普查试点工作和其它压力管道普查,由产权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压力管道检验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强化对输送高压、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介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和城市燃气管道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工作。
4.依法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违反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气瓶的安全整治工作
近来,盛装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包装气瓶(以下简称危化品气瓶)泄漏和爆炸事故频发。2004年河北省保定市发生'7.17'氧气瓶连环爆炸事故,2005年云南省曲靖市发生'4.26'液氯气瓶泄漏事故等,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危化品气瓶的安全管理,总局拟于近期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化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主要内容是:
1.此次检查整治的范围主要是盛装氢气、氧气、液氯、液氨和溶解乙炔等危化品气瓶;检查的重点是危化品气体的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涉及危化品气瓶使用、储存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倒闭企业和废品收购站等。
2.检查整治的内容主要是相关企业的危化品气瓶定期检验、安全维护、报废处理情况及充装人员(包括充装前检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液氯、液氨气瓶使用单位废弃瓶装气体、气瓶处置情况。
六、关于监察、检验、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从去年全国安全监察员统考结果反映,部分基层监察人员对政策和法规还不能全面掌握和正确理解,执法中还存在不规范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规范教育。同时,各地要结合总局第70号令的施行,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及时开展相关项目的作业人员等考核工作。
七、关于安全科技工作
为配合总局制定质检科技'十一五'规划,我局曾就2006年科技重点项目发文征求各省意见,但只有部分省返回意见,希望各地能够充分重视科技工作,并鼓励企业和检验机构加大科技投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的科技进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八、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问题
今年截止6月15日,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124起,死亡103人,受伤174人,直接经济损失672.99万元。与2004年同期相比,事故总数减少16%,死亡人数减少27%,受伤人数减少20%,直接经济损失减少7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特种设备事故在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小(2004年全国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为13.67万人,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为299人,占总数的千分之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工作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几年未发生过死亡事故的游乐设施,今年'五一'期间已发生3起人员死亡事故。去年9月23日河北武安新兴铸管公司发生了多年来少见的死亡13人、伤8人的特大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去年10月4日,秦皇岛祖山索道发生迂回轮轴断裂事故,险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些事故的发生,必须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近两年来,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一些值得全系统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故拖延不报。有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新闻媒体、网站已经大肆报道,但基层质检部门却迟迟未予上报;有的已经惊动了总局领导,但我们业务主管部门却不掌握情况。二是想方设法把本属于特种设备的事故,认定为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人为地减少直接经济损失,降低事故等级。三是躲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不积极争取事故调查处理权,不努力参与调查处理工作。这些问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的发展危害极大。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怕承担责任,怕受到责任追究。
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意义重大,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全面地认识。第一,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质检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总局2号令已经有明确规定。第二,不掌握事故调查处理的主动权,就没有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方面的发言权,工作上会更加被动。第三,特种设备事故是安全监察工作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只有及时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拟定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对策、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的发展。
我们要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纠正事故处理中的不正确的倾向。一要统一全系统的思想认识,加强层级监督。各地要认真查找本省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向下属单位和安全监察人员宣讲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同时,要督促下属单位坚决执行总局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严格进行处理。二要主动出击,积极组织事故处理工作。对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化被动为主动,营造和谐的工作格局。三要规范事故处理行为,按照总局2号令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和处理结果,做到政令畅通。
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请同志们研究落实,对工作中的问题,希望能与我们及时沟通。
谢谢大家。
宋继红副局长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处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5年6月22日)
根据会议安排,我讲三件事:
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工作
(一)立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主要由总局组织起草、落实、征求意见,但是需要各地参与。目前我们提出了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思路。完善这个体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法律法规这个层面的工作,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项,也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完善和修订,这次会上大家对条例修正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会后我们修改整理后与法制办进行协商上报。
二是关于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把安全技术规范作为一项独特的技术法规确定下来,他不同于国家标准,是具体的操作性文件,即有政策的规定,又有措施要求,还有工作方法,是我们依法行政的抓手,所以请各位处长们一定要关注,尤其是对征求意见稿要组织好提出意见。从去年以来,我们一共发了42项安全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但是只有一个省反馈意见超过了一半,全国平均反馈意见率只占到22.6%,各地很多好的想法、建议为什么不能够及时上报?原因在哪里?一定要认真分析,找一找原因。安全技术规范一旦发布执行了再进行修改,要经过很多程序,所以请各位处长们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
三是关于法规标准体系框架,总局将专门组织力量对安全法规体系进行完善,要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对安全技术规范的目录进行研究修改,充分征求各省的意见后,确定今后几年的立法计划和模式。
(二)执法工作
一是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监察工作包括了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这是同一项工作,而不是两项工作,这一概念,在总局40号文《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已经予以明确。
二是要推行一个体制。就是坚持'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导,专职的行政执法机构为补充,检验检测机构为配合,法制监督机构为监督'的'四位一体'的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体制。40号文件确定'四位一体'的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体制的指导思想,就是为了避免执法方向的偏离,防止将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当做所谓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演变为单纯的创收渠道。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组织和把握方向的职能作用,既要体现综合执法的合力又要体现安全监察的特点要求,同时还体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深度融合。
三是要注意四个问题。1、程序要合法。凡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的,一定要给出改正期限,不能直接罚款。处罚要体现惩戒性,不能以罚代管,而应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主要目的,就是要以纠正为主,隐患消除了,目的就基本达到了。请同志们一定要注意程序上的合法,希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把握好这个方向。2、罚款要适度。目前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给予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宽,多项条文的罚款幅度是5万元至20万元。但是目前在实践中往往没有体现适度的原则,一些处罚决定不管轻重,不管具体情况,张口就是20万元。如锅炉设计文件,在鉴定报批的过程中用于制造的,而且设计文件变更范围较小,有的仅仅是煤种改变,三类烟煤改烧二类烟煤等情况,早于设计文件鉴定批准日期一、两天用于制造等,这种情况,是违法行为,应该处罚,但是处罚20万元,就不一定合适,虽然合法,但不合情、不合理、不适度。所以强调:要慎用自由裁量权。3、条件要可行。目前一些压力管件产品,如焊接管、阀门、法兰等的制造许可证还没有达到全国多数覆盖,焊接管与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转化还有进一步协调的问题,我们还没有完全实行许可证的全面发放,依据条例进行处罚目前不具备条件。今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局回答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查处问题的复函》已经明确了这一问题,处罚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问题提请大家注意。4、委托要慎重。监察网络的建立对于全面推行安全监察工作职能的到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一定不能够把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协管员来行使,这种委托在法律上不予支持,搞不好会出问题。目前已经委托给协管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要立即收回。
(三)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要向监察对象宣传,要求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主要是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宣传法规,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
二是向社会宣传,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三是向政府、向领导宣传,争取支持。条例第七条有明确描述,目的就是争取政府和有关方面领导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二、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工作
做好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工作的措施是构建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核心内容是建设好两个网络,即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一)组织网络建设
按照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及工作目标》(质检特函[2004]264号)提出的总体目标,首先是壮大自身的队伍,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的监察人员;其次提出可以考虑聘任安全监察协管员作为补充力量,即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和特种设备较多的大型企业,可聘任适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关于是否一定聘协管员的问题,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聘用协管员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不是一刀切,并没有强调每个地区都必须聘任协管员,如果认为自身的监察力量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也可以不聘,但是一定要做到监察到位,能够履行职责。
(二)信息化工作
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4]365号)要求,到今年6月底要基本完成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并能够与总局进行数据交换。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已经启动,除部分自主开发软件的省外,已有12个省安装了总局推荐的福建软件,其中10个省已开始运转。现有6个省已开始进行与国家数据库的数据上传工作,但目前仍有近10个省还未完成软件选定工作,部分自主开发软件的省还在调试,未实现软件全省运转。希望未能按文件要求按期完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要抓紧进行工作,有什么具体困难需要协助解决的,书面说明情况,具体与特种设备局检验处联系。会后特种设备局将逐省(自治区、直辖市)了解情况,落实数据上传工作。
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过渡期问题及监督检查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已于今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目前初步拟将实施过渡期确定为一年,即从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在过渡期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拟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过渡期内暂不进行检验技术机构的级别核定工作,即A、B、C三级的分级与检验项目的核准不同步进行,同时,再次重申:检验机构的级别确定与检验项目、检验资格不挂钩。
第二,目前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内车辆的检验师暂未开展考核,水质检验师、水质检验员还未纳入原考核范围,因此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内车辆的检验师暂不做要求,水质检测工作可仍由具有水质检验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来承担。对申请检验换证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其高级检验师和高级无损检验人员数量虽然达不到要求、但已经提出考核申请的,可考虑情况先予受理,要求评审的时候应能够取得资格即可。
第三,气瓶检验机构的无损检验工作可由气瓶检验机构承担,也可以与具有无损检验资格的机构签定分包协议。
第四,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后必须提出换证核准的申请。对于由于编办、省局机关没有批准而不能启用新的机构名称的,可以暂以原有其中一个机构的名义提出申请。
年底我局将公布具备检验资格的及过期注销资格的检验机构名单。总局今年将有重点地抽查一些检验检测机构,各地也要加强对辖区内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按照要求将结果于11月底报我局。
上述工作请各地重视并予以落实。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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