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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3 生效日期: 2005-11-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5]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我市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火灾形势稳定,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消防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淄博”、“文明淄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按照消防法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情况的全面排查,尤其是要针对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宣传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深入推进全市火灾隐患整治,进一步增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外地火灾事故的教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围绕危害公共安全、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隐患、火灾危险性突出的行业和场所、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整改三个重点,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彻底的排查,切实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形成全社会“围剿”火灾隐患的态势,推动全市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手软;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监督整改,决不能懈怠;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要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并挂牌督办,决不能姑息;对我市已挂牌督办的淄博市第一医院和淄川服装城商贸公司两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层层签订责任书,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确保在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对年底前未能按期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区县,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同时,各行业、各系统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紧抓不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消防工作所负的法定责任,将整改火灾隐患作为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建设“平安淄博”的重要措施,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由政府领导挂帅,公安、安监、经贸、文化、教育、卫生、建设、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沟通配合,狠抓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共同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格局。在强力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区县、高新区要组织公安、教育、文化、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自觉整改身边的火灾隐患。要结合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精心筹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消防宣传工作力度。要突出抓好“119”消防日等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在全市广泛开展以学习掌握防灭火常识、疏散逃生技能为主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建设。各行业、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广播站等各种宣传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站向社会开放的力度,增加开放频率,延长开放时间,组织居民、中小学生、单位职工观摩学习、操作体验,同时开展针对性和趣味性强的主题活动,使其掌握更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吸引广大群众自觉投入到消防安全工作中。各新闻单位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行为以及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以起到广泛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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