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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 2004-08-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71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政府决定在省直机关开展财务秩序整顿工作。现将《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整顿财务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措施。按照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的部署,省政府决定在省直机关开展财务秩序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财务秩序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全面、彻底、求实、严肃”的原则,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财政改革,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健康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财务秩序整顿工作的目标是:认真清理执收项目,规范收支行为,坚决查处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问题。建立起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督促各单位规范会计秩序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取缔“小金库”,加大查处力度,查细查实,不留死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推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内容财务秩序整顿的范围是省直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重点内容是2003年以来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具体是:
  (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1.执行财务制度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
  3.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
  4.单位依法建账情况;
  5.对外提供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6.会计人员任职资格情况;
  7.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使用方面
  1.在经费使用上,是否存在损失浪费;
  2.在专项资金使用上,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问题;
  3.有无乱发奖金、补贴和其他实物问题。
  (三)非税收入收支方面
  1.是否如实向财政部门填报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有无隐瞒或故意压低收入规模问题;
  2.是否按规定向财政专户(国库)及时、足额解缴非税收入;
  3.支出是否经财政部门核拨;有无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公款私存、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纪问题;使用效益情况如何,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4.执行立项、收费标准和执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规定;
  5.执收执罚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合法证件及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6.是否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非税收入;
  7.非税收入账户是否按规定设置、管理和使用,包括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是否已经全部撤消;
  8.目前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
  (四)清查“小金库”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下列资金,均为清查的重点。
  1.各项价外费用;
  2.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利息等收入;
  3.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4.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6.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费收入;
  7.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财政专户的收入;
  8.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资金。
  三、整顿的步骤和时间
  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纠正处理和建章建制3个阶段进行,到10月31日结束。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1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省直部门要根据上述整顿重点内容对照财务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认真自查。同时,要对下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9月11日至10月10日为重点抽查阶段。省财政、审计部门组织检查组,按照重点检查计划,对各部门财务秩序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向省政府报告抽查结果,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纠正处理的决定。对重大问题的责任人移送省监察厅追究责任。
  (三)10月11日至10月31日为建章建制阶段。各部门在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后,要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建章建制。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规范财务管理。可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辽财统(2004)85号)及相关办法,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参照省财政厅《印发〈辽宁省财政厅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辽财监函(2004)261号),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及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在自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对整顿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财务管理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经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整顿财务秩序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建立规范的财务秩序十分重视,并做出了整顿和规范的决策和部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就总体而言,目前财务秩序仍比较混乱,违反财经纪律、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会计管理不规范、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甚至在一些行业和部门还相当严重,影响了我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高度,从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高度,从深化财政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财务秩序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认真组织好整顿财务秩序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整顿财务秩序工作取得明显实效。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作为整顿财务秩序的重要职能部门,要担负起责任,抓住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进点,尽可能减轻被查单位的负担。监察部门,对财政、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要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责任制,营造遵章守法的良好环境。
  (二)做好检查整顿的宣传工作。各部门要重视整顿财务秩序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整顿财务秩序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政策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以取得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对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
  (三)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动群众,踊跃揭发举报违法违纪问题。省政府整顿财务秩序举报电话设在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电话分别为:024-22834172、024-86892598。
  省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群众的举报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举报的线索,有的放矢地认真组织检查。同时,要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如发生泄漏举报人相关情况的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属名举报且经检查后举报事实基本属实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属名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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