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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9 生效日期: 2000-11-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359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最近,我行印发了《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做好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行在不良贷款的认定工作中,对呆账贷款的统计和认定,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财政部现行规定认定的呆账贷款,可单独反映。

  二、呆账贷款的核销,继续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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