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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 2006-06-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6]3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省委、省政府及时部署了学习与贯彻落实《决定》工作,广泛开展了调研活动,起草了《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相关材料。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决定》活动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决定》全面阐释了我国新时期地质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新时期推进地质工作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战略部署。《决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地质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质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在新形势下加强地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入开展《决定》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要继续深入学习《决定》精神,广泛开展讨论活动,通过学习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与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决定》精神和地质工作对国民经济建设的贡献与作用,让全社会了解地质工作、关心地质工作、支持地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决定》相关工作
  为了统一部署和协调我省贯彻落实《决定》工作,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参与,负责起草我省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贯彻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认真组织《决定》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

  省政府将在广泛征求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全面总结我省地质工作,展示“十五”期间我省地质工作主要成果,部署规划我省“十一五”地质勘查工作,省政府拟定在今年6一7月份召开全省地质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会议各项筹备工作,相关单位要积极准备会议展示材料的制作和布展等工作。

  三、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把加强地质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把地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加强地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认真落实支持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依法行政,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协调发展。要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新体制。广大地质工作者要抓住机遇,发扬优良传统,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勇担历史使命,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突破,为发展地质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和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完善加强地质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

  四、及时总结沟通,建立快速有效的统计汇报制度
  贯彻落实《决定》是一项全社会工作,涉及面较广,需要制定和落实的政策措施较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总结汇报进展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保证工作进度和上下政策的衔接,要定期收集、统计各方面相关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做到上情下达,及时沟通,确保贯彻落实《决定》工作顺利实施。省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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