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176号
胶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4号令)的规定,加强对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和检查。
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帐损失的具体核销程序,按市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47号)的有关规定,采用表批的形式审核审批;其他金融企业(含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企业),采用文批的方式审核审批。
二、凡属《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呆帐损失,应报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