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做好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3 生效日期: 1996-10-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正确核算和反映物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现就如何认真做好1996年度国有物资企业会计决算的编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各项资产的全面核算工作,为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打好基础。
  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对象和经营手段。加强企业各项资产的全面经济核算工作,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搞好财产清查盘点,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为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帮助企业做好年度终了前各项资产的清查和财务处理工作,对各项存货、债权、债务进行实地盘点或清查,编制盘存表。对盘点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问题应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中央物资企业设在各地的直属企业、分支机构和投资控股企业,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需报批准处理的,可以向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核批,财政专员办事机构批准时应抄送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总公司
  (三)做好企业收入对帐工作。国有物资企业要严格按照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企业收入对帐单汇总表格式及项目要求,填列各项应交、已交、未交税费情况,并与征收或监缴单位进行核对,经审核盖章后,作为编制会计决算的依据。同时,主管财政机关、监缴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收入对帐审核工作,对征收机关设置的过渡户、银行占压库款、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划分错误和库款的级次科目差错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并督促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国库予以更正。
  (四)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字(1994)1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继续要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应视情况不同采取区别政策。
  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分年计入损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的部分计入损益,资产损失和挂帐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后,可先冲减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然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批复的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对尚未批复的部分暂列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

  二、正确核算企业损益,合理进行利润分配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成果最终反映为企业损益。国有物资企业要正确、真实核算企业损益,如实反映企业盈亏。
  (一)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5)81号文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联营返回利润,可用于弥补本年亏损,补亏后盈余部分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或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补足税款。所得税清算时,对于已纳完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都要提供纳税凭证复印件,不提供纳税复印件的,视同未纳税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税字(1996)21号)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返还给企业70%的部分,按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文件第五条有关规定,用于新建项目的,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待建设项目完工后,将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实际耗用的部分计入有关资产价值,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用于亏损补贴的,计入利润总额。
  (三)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0号精神。物资亏损企业应按照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增利、减亏、扭亏指标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营性亏损企业应停发奖金,相应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工资。必须将各种构成工资总额的支出如实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各种名义乱发工资性补贴、津贴。
  (四)认真做好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财务管理工作。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费用、损益一律不得长期挂帐,应暂按以下规定处理,列入年度会计决算。
  1.期货经纪公司。(1)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年会费、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费、电脑、信息资料、培训、业务招待等各种费用,作为本期营业费用处理。(2)向期货交易所及独立的期货结算公司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席位占用费,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予以摊销;席位转让所得收入,扣除席位占用费帐面余额后,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开发自营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法、法规的规定,并单独设帐核算,自营期货合约平仓或履行交割实现的盈亏,应计作当期营业收入处理。(4)代理交易达成后,按规定向客户计收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扣除应付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公司的手续费以及向二级代理公司的佣金分成后的余额,必须计入营业收入。
  2.期货投资企业。(1)支付给期货交易所及独立的期货结算公司的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支付的席位占用费,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席位转让所得收入,或者自动放弃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收到期货交易所退回尚未摊销的席位占用费,扣除帐面余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支出;支付的年会费,计入本期管理费用。(2)向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结算机构存入的保证金、权利金,作短期投资处理;收到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结算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比照银行存款利息处理,冲减财务费用;交易达成或履行合约交割时,向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结算机构支付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本期费用。(3)根据成交记录单和期货结算机构或期货经纪公司出具的平仓盈亏清单及资金结算清单,将已实现交易盈亏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不得挂帐。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规定,对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和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并纳入企业住房基金管理,在银行专户储存。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必须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做好国有物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部印发的《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企业集团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五、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的规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申请减免税期限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执行。新办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额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在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抵补。

  六、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分析工作,编好年度财务报告各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编制年度报表并认真书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应重点分析经营状况、亏损原因、存在问题、扭亏措施。还应根据会计决算和有关帐目据实填列《1996年国有物资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表》,并与年度会计决算分户盘数据一起上报。
  有关决算报表上报、汇审及评比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一、一九九六年国有物资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表(略)
二、一九九六年国有物资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表编制说明(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