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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对外经营实行逐笔开具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9 生效日期: 2003-04-09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3]55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税”功能,提高税源监控水平,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市局决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对外经营实行逐笔开具发票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笔开具发票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向消费者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市局确定逐笔开具发票限额标准为10元(含10元),即: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含10元),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收款方必须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以下,收款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收款方必须开具,不得拒开发票。

  二、工作要求
  (一)实行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制度,是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高税源监控水平,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引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保证逐笔开具发票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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