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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05年度第七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5年度第七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2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9.0776公顷(其中耕地30.24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苏厝村集体所有旱地0.3385公顷、园地0.448公顷,新学村集体所有旱地1.4525公顷、园地0.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3公顷;西柯镇官浔村集体所有水田0.2896公顷;祥平街道办事处西洪塘村集体所有水田11.1968公顷、园地8.1363公顷、其他农用地1.173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25公顷、未利用地0.5119公顷,西湖村集体所有水田0.6619公顷、园地2.38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1公顷、未利用地0.1312公顷;新民镇禾山村集体所有水田3.5628公顷、园地6.3409公顷、其他农用地6.9825公顷,梧侣村集体所有水田2.0909公顷、旱地10.6509公顷、园地1.0141公顷、其他农用地1.119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44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0.497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安排工业项目、教育科研和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建设(其中工业用地59.4216公顷),不得改作他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同安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同安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59.0776公顷,计入厦门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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