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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15 生效日期: 1991-01-15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新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培养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都应参加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考试和评卷工作,并组织各招生学校进行录取。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成人招生机构。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所需人员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按有关规定切实予以落实。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

  (二)编制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协调并审核、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六)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案件,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组织考试、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四)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五)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六)组织或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八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审批录取新生,发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校都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报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精神和要求,按隶属关系将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计划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经审核汇总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电视师范教育高师招生,纳入地方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

  凡未列入年度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学校,不能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第三章 报名


 第十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对象规定如下:

  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班、干部专修科招收在职人员(含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职工。下同)。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社会青年。广播电视大学、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夜大学主要招收在职人员,招收社会青年要从严控制,其比例和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会同计划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招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在职干部,管理干部学院招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在职干部和乡镇企业中具有三年以上工龄的干部。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师进修)学院举办的高中起点教师本、专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小学校长和其他少量的教育行政干部外,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小学教师是否允许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确定,但须严格控制数量。报考这类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师本、专科班的在职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在职中学教师和允许报考的在职小学教师,一般应根据教学需要,报考对口专业,并需持有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在职人员,一般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报考对口专业,参加职工、农民高等学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工龄,年龄应在四十周岁以下。参加业余学习的,工龄、年龄可以不限。


 第十三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和工作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须工作两年后,方可报考有关成人高等学校的脱产、半脱产班。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在职人员,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签署审查意见。社会青年报考有关成人高校,须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


 第十六条 理工农医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本科各专业(不含师范类教师班)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本、专科均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种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某些专业所需其它的加试科目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也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第十八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统一组织评卷。

  考试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第十九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5月11、12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颁发。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新生时,既要重视考生的总成绩,又要注意与其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和旁听生、单科生。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切实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录取新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线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的录取分数线要高于本地区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三个分数段(30分)。

  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史论、编导专业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委托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

  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考生考试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获得科技进步(成果)奖者。

  (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在野外、井下、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采矿、勘探、远洋运输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报考对口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教龄)的中年生产业务骨干(教师)、赴前线作战的复员转业人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相同条件下,在相同分数段中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因满额或不足开班名额而调整或停止招生计划未被报考学校录取的合格考生,各地招生机构要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本着对考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积极搞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工作在成人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考生要填报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调剂录取志愿。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其办法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学生的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招生管理或违反考试管理应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如补充规定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九九一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高中起点本、专科班的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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