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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河建造物设置审核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8 生效日期: 2004-07-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授水字第09320213590号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受理中央管河川区域内申请兴建或改建各种跨河建造物相关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用词定义如下:

(一)跨河建造物:凡跨越河川之固定结构物皆属之,包括铁路桥、公路桥、农路桥、水管桥、油气管桥、天然气管桥、输水渡槽、电缆管桥及输电铁塔等。基本布置如附图所示。

(二)低水河槽:河床上因常流量自然产生之流路,或经人工疏浚之深水槽。

(三)高滩地:河川低水河槽岸顶至堤前坡趾(或河岸坡趾)间之河床,在常流量之情况下无水流。

(四)护岸:为保护低水河槽或河岸之冲刷而设置之保护工。

(五)计画洪水量:河川治理所采用之设计洪水量,并以各该河川水利主管机关所订定数值为准。

(六)计画洪水位:采用计画洪水量,依河川物理特性以水工模型试验或一维水理模式计算而得之水位;并以各该河川水利主管机关所订定数值为准。

(七)一般冲刷:河床因天然或人为因素所产生之长期性冲刷。

(八)局部冲刷:河床因受局部性之干扰而产生之冲刷。

(九)横向冲刷:河川因天然或人为因素而致河岸(含低水河槽)产生与水流垂直(或近乎垂直)方向之冲刷,使河川扩大或移位。

(十)出水高:计画洪水位与计画堤顶间预留之高差。

(十一)通水遮断面积率:河川中之通水障碍物,其在垂直水流方向投影面积与河川平均通水断面积之比率。

(十二)墩前壅高:设于河川中之通水障碍物,其墩柱上游端之水位壅高。

(十三)出水高减少率:设于河川中之通水障碍物,其墩前壅高与出水高之比率。

(十四)计画河床高:系指经水利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河川治理基本计画中所订定之计画河床高。

三、跨河建造物不得于下列位置设墩,但因实际状况必须设置时,应由申设单位检附详细水理分析并拟具保护跨河建造物及河防设施之适当措施,送本部水利署所属辖管河川局(以下简称河川局)办理:

(一)河宽突缩处。

(二)河川合流点。

(三)河道弯曲处。

(四)洪流时流向与低水河槽不平行河段。

(五)河床坡度变化较大处。

四、施设桥台应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桥台不得设置于水道治理计画线内及水防道路上。但依实际状况必须设置于水防道路上者,应施设水防道路通行涵洞或于跨河道路两侧增设水防道路之联外道路。

(二)桥台基础之施设规定如下:

1桥台施作于堤防用地时,应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以防邻近堤防设施破坏。

2桥台基础之顶部应低于堤防基脚底部;如以排桩当桥台基础者,其底部应低于堤防基脚底部。

(三)施设于河岸或堤防之桥台,其桥台前岸与上、下游两端应依下列规定设置坡面保护工,但无冲刷之虞者不在此限:

1桥台断面形状如与堤防前坡不相符时,桥台前加设相符之前岸保护工或与上、下游堤岸以渐变段保护工衔接。

2桥台上、下游两端之坡面保护工必须构筑至河岸或堤顶高。

3保护工可采用蛇笼、鼎型块、混凝土块、刚性或柔性导水墙、混凝土护坦工等防止冲刷之材料。

4计画堤防尚未施设河段,申设单位应施设必要之保护设施,如桥台与堤防共构,则桥台段及其路权范围内之堤防应依河川局所提供堤防兴建形式,由申设单位施设。

5未有计画堤防设施时,申设单位应施设必要之保护设施。

五、施设桥墩应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桥墩形状应采用下列形状或其它细长椭圆形或类似之形状:

1圆形端鼻。

2群柱形。

3尖形。

4圆柱形。

(二)桥墩方向应以与水流方向之投影断面积最小为原则;其长轴应与洪流方向平行。但河川之低水流路与洪流方向不一致时,桥墩应与洪流之方向平行,其桥墩宜采圆柱形。斜桥之桥墩方向应与水流平行,并宜采圆柱形。

(三)桥墩底部高程设计应参考河床一般冲刷及局部冲刷深度以及河川变化等因素妥为考量,其高程应低于实际河川断面最低点及计画河床高。但地形环境特殊,桥墩底部埋设有实际困难者,得由施设单位在维护桥梁安全确实考量冲刷深度影响经采取加深基桩或适当局部保护措施下,参考计画河床高办理。

(四)桥墩周围应视河床冲刷情况,必要时予以施设保护工,其设置以不高于计画河床高为原则,不得不当抬高水位,致影响防洪安全、排水机能及河川生态环境。

(五)桥墩设置位置之规定如下:

1不得设置于堤前坡。

2设置于堤防临水坡趾二十公尺内或低水河槽岸边两侧二十公尺以内(包括河床及高滩地)时,应设置必要之保护措施。

3设置于水防道路上时,申设单位应有配套设施,不得影响防汛抢险之通畅。

(六)落墩符合下列规定者,得免附水理演算分析;符合前四目规定者,其通水遮断面积率之计算,得以投影于跨河建造物中点垂直流向之投影量除以垂直中点流向面河宽计算:

1桥墩距桥台、桥墩距水道治理计画线及各墩间中心距大于四十公尺者。

2河宽在五十公尺以下,未落墩者。

3河宽超过五十公尺且在一百公尺以下,仅落一墩者或因落一墩会落于低水河槽并有碍河防,故落二墩于高滩上者。

4河宽超过一百公尺且在一百五十公尺以下,落二墩者,或因落二墩会落于低水河槽并有碍河防,故落三墩于高滩上者。

5有水道治理计画之河段,其桥墩轴线与两岸堤肩线之锐角夹角大于七十度者。

6无水道治理计画之河段,其桥墩轴线与两岸行水区域线或寻常洪水位行水区域线之锐角夹角大于七十度者。

7通水遮断面积率未超过百分之七者。

(七)申设单位检附之水理演算分析之规定如下,其一、二维水理分析应检附分析数据如附件一:

1不符前款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或第七目规定施设者,应详叙理由及检附一维水理演算分析;但施设位置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河川内,有其它三座以上跨河建造物或有其它建造物致有壅高水位之虞时,河川局得要求检附二维水理分析。

2不符前款第二目规定,须于河宽在五十公尺以下河川内施设桥墩者,申设单位应提出一维水理分析,并针对壅高提出改善计画及洪水来时之巡查及漂流物清除应变计画,送河川局同意后始得办理。

3不符前款第五目或第六目规定施设者,应检附二维水理分析。惟如桥墩、桥台之投影于跨河建造物中点垂直流向之投影及与水道治理计画线之净间距皆大于四十公尺者,得检附一维水理分析。

六、桥梁之最低梁底高程必须高于河川两岸之堤防堤顶高程或计画堤顶高程。但桥台处因地形等因素限制,且桥梁已采弧形工法办理者,则桥台处之梁底高程得采计画洪水位加适当出水高,惟桥台、桥梁与堤防接触处,应完全密封不得留有缺口,堤防表面为混凝土构造时,应完全水密。

七、出水高减少率应依下列规定:

(一)一维水理演算分析成果,其墩前壅高不得超过该河段出水高之百分之十。

(二)二维水理演算分析成果,其墩前壅高不得超过该河段出水高之百分之二十六。

八、桥梁局部破坏之修复,得依原状为之。但改建时,应依本要点办理。

桥梁改建完成后,其旧有桥梁应立即拆除至计画河床高或现有河床下至少一公尺或不妨碍水流为止。但该旧有桥梁如经文化资产等相关主管机关认为有保存之必要,在不妨碍水流及河防安全之前提下,经河川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旧有桥梁之拓宽或与旧有桥梁一定距离内之增建新桥梁,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但有特殊状况者,得个案协商:

(一)桥梁拓宽,如原桥之桥墩基础、梁底高程、桥台已符合本要点者,可采用与旧桥相同之跨距。

(二)新建于旧桥上、下游,而新旧桥中心线距离小于既有桥梁之最小跨距两倍者,可依与旧桥投影于同一断面落墩,但旧桥之跨距不符合本要点之规定者,应提出水理分析送请河川管理机关审查。

(三)前款新桥与旧桥之跨距不同时,其通水遮断面积率应依新旧两桥桥墩在水流方向投影面积之总和计算。

(四)旧桥梁底高程已低于河川计画洪水位以下者,不得增拓建。

(五)电缆管桥、油气管桥、天然气管桥及输水渡槽相邻设置于公路或铁路桥梁者,视同桥梁新建。

十、平行跨河建造物设施或共构于跨河建造物上之设施,必须符合第三点至第六点及第十一点之规定,共构行为应经所共构跨河建造物管理机关之同意。

十一、匝道施设之限制如下:

(一)回旋简易匝道系统,不得施设于水道治理计画线内。

(二)匝道应于行车最小曲率半径内进入主桥或水道治理计画线外,且其墩柱应平行水流方向施设。

(三)匝道之桥墩应与桥梁之桥墩合并计算其通水遮断面积率。

(四)匝道设墩应依第五点规定为之。

(五)未依第二款规定施设者,应详叙理由及检附一维水理演算分析;必要时,河川局得要求检附二维水理分析。

十二、申设单位应参考河床历年演变情形、河床一般冲刷、局部冲刷之深度及河川主深槽变化等因素妥为设计基桩深度,以维跨河建造物之安全。

十三、跨河建造物施设时,为畅通水流维护河防安全,其施工方式之限制如下:

(一)场撑使用规定如下,但本款第一、二目如有特殊情形者,得个案协商:1汛期中使用场撑支撑架顺水流或平行水道治理计画线方向排列一个以上者应成一直线施设,横跨河川排列之场撑支撑架其净间距不得小于十公尺,除墩柱外,上部结构施作模板之最低点不得低于计画洪水位;任意时点累加场撑横断面宽度不得超过河宽之四分之一。2非汛期使用场撑支撑架顺水流或平行水道治理计画线方向排列一个以上者应成一直线施设,横跨河川排列之场撑支撑架其净间距不得小于八公尺。3申设单位于申请时应提出豪大雨特报或台风警报发布后之应变措施计画书。4申设单位应于施设期间负责清除其建造物及其上、下游五十公尺内之垃圾及漂流木。

(二)河川内施工,应采越堤方式进入。但因受限于机具确须开挖堤防始得进出者,除台风或豪大雨警报期间外,不在此限,并于机具进出后,立即复建堤防。

(三)与堤防共构施工须开挖堤防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1申设单位应提出开挖申请书述明开挖之理由,报请河川局认可。2申设单位应于河川局认可后,先行完成围堰或堤防培厚,报河川局勘查合格后,始得开挖,其围堰或堤防培厚所致抬高水位不得大于出水高之百分之十。3开挖堤防应检具堤防开挖复建施工计画书与申请书同时提出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开挖堤防位置、开挖堤防后之高程、围堰及堤防开挖复建期程与防汛抢险措施(含人员、机具、编组、器材储置场及抢险信道平面图)。

十四、除本要点规定事项外,如河川局认其申请跨河建造物之兴、修建,对河防安全仍有疑虑时,申设单位应再提报影响因素之分析报告,送河川局审核同意后,始可设置。

十五、申设单位拟于尚未依治理计画施设堤防河段,以高架桥方式跨越者,其经河川局认有先行施设堤防之必要时,申设单位应依河川局所提供堤防兴建形式先行施设申请或路权范围内之堤防,并应申请许可使用,并由申设单位纳入申设工程办理,完成后检附有关资料及图说,列册移交河川局接管。

十六、经许可使用所产生之剩余土石方,依河川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请许可:

(一)经河川局同意之地点摊平。

(二)使用于许可案之同一标工程内,并缴交采取土石使用费。

无法依前项处理,如申设者为政府机关由其办理标售并解缴国库,如申设者非政府机关则由河川局办理标售并解缴国库。

十七、本要点系为规范跨河建造物之施设不得影响河川排洪需求之规定,至桥梁安全及其引道等相关设施之设置,应由施设单位自行审慎施设并配合相关土地使用计画妥为规划。但其引道或相关设施有利用或跨越堤防或水防道路者,应将其设施及施工计画并送河川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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