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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9 生效日期: 2002-01-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九五”以来,我省加大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总量仍然不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二是有的地方领导对建设污水处理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积极性不高。三是污水处理厂资金政策执行不到位,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转资金无保证,有的到了难以维持的地步。四是污水处理厂汇水管网不配套,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负荷运转。五是推进污水资源化和中水回用遇到较大的阻力
  根据《山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要求,“十五”期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的县城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0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为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城市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列入本级政府责任目标。各级领导要增强紧迫感,把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及时协调解决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要积极落实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污水处理工程按计划建成和正常运转。
  二、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当前仍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同时要多方筹集建设资金。(一)城建资金和机动财力要加大投入,挤出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二)污水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染源排污水费要安排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三)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集中部分和地方留用部分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四)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费的城市,要按批准数额继续收足用好;征收总额达到规定数额后,改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按省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鲁价费发[20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列入国家“三河三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及渤海行动计划范围内的污水处理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六)积极争取国内银行贷款,有条件的大项目要争取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省里将根据各项目落实贷款情况,安排部分贷款贴息补助。
  三、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污水处理费是附加在城市供水价格上征收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到200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省辖淮河、海河、小清河、东平湖流域污染严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在2003年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省物价局、财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尽快制定分市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对个别工业企业不经预处理、直接向排污管网超标排放高浓度废水的,可根据水质超标情况相应加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加收标准由各市确定。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设施能够稳定达标的情况下,对拟建设废水深度处理工程的排污企业,可以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处理费用,实行有偿服务。城市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做到达标排放。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没有完全到位前,为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对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城建资金和政府机动财力给予适当补贴。污水处理费可以委托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代收。要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严禁坐支挪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足额及时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并按支出计划及时核拨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地方政府不得统筹搞其他建设。为保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在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同时,可以合理确定基本水量,基本水量价格给予适当照顾。
  四、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制,探索上下水一体化经营管理的路子
  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积极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城市污水管网的投资主要由政府承担,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要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向市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个人和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方式建设、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允许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对污水处理厂原有人员进行重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负责对重组后分流的富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以独资、合资、合作或股份制方式建设经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在保证其合理的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核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可以改制成市场化运作的独立企业法人,逐步实行经营权转让或资产评估拍卖,盘活资产。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和城市供水走上下水一体化运营管理的路子。鼓励有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污水处理厂,承包经营其他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预处理设施。
  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推广使用国产化设备,降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
  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加大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广工程造价及运行成本低、占地省的处理工艺。为保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调水水质,沿线污水处理厂要采用包含除磷脱氮技术要求的工艺。为降低工程投资,方便设备检修和维护,带动我省机械行业结构调整和制造业的发展,各地要积极利用国产化设备建设污水处理工程,鼓励污水处理厂积极消化吸收国外设备,开发研制国产化污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材料。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建立培训基地,受其他污水处理厂委托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向外输出管理技术。污水处理厂要逐步向企业化发展和过渡,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努力降低管理成本。
  六、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回用水利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抓紧修订和完善排水专业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本着既要节省投资、又要形成汇水能力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合流制管道,适当加以改造,重点完善污水截流,在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按雨污分流体制进行规划和建设。在建设和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和县城,近期重点安排资金进行配套管网建设,尽快达到设计汇水能力,发挥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转的效益。
  在污水处理费政策暂时不到位的情况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用电要给予优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工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占用耕地的,由地方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在污水处理费标准逐步到位的情况下,允许污水处理企业提取折旧。
  各地要逐步提高自备水资源费标准,积极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污水处理回用和中水回用。回用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建设,回用水输水管道可以由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工业用户投资建设,其建设成本据实核算入回用水价格。回用水价格按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住宅小区和各种公共建筑中水回用规划,加快城市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七、密切配合,规范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选用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各级建设、计划、财政、物价、环保、土地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建设部门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调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同时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排水监测,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计划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为项目报批提供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有关资金,提供资金保证。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在排水口建设在线监测设施,防止超标排放和偷排现象。对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土地部门要及时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二00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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