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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188号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的请示》收悉。鉴于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经工商注册的信用担保机构,经研究,同意核定该公司担保服务费试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担保机构应与委托方签定协议,明确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及担保风险等级等事项。在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收取担保服务费。
  2、担保服务费按担保期限和担保风险等级核定如下:
  贷款利率的25%  贷款利率的30%  贷款利率的35%
  贷款利率的30%  贷款利率的35%  贷款利率的40%
  3、担保服务费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并实行价格登记制度。你局接此批复后,应通知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到你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4、本批复自2003年9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本批复自行废止。如需继续收费,须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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