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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07]14号

渔业海事处理工作是各级渔港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促进我国渔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渔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还存在跨区域渔业海事处理缺乏协作机制、渔业海事处理专业人才短缺、海事处理渠道相对单一等突出问题。为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解决当前影响渔业海事处理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渔业海事处理工作已与维护渔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地要认真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渔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渔业海事处理工作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阶段。各地要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全社会积极营造和谐氛围的有利时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渔业海事处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渔业海事处理工作。
  (一)明确职责,积极创新渔业海事处理工作方法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是我部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主管单位,承担全国重大渔业事故处理和负责渔船间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今后,部渔政指挥中心要加强对全国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区局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区渔业海事处理工作实际,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研究、解决渔业海事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协作,妥善处理跨区域渔业海事案件
  跨区域渔业海事处理是渔业海事处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部门多、利益关系复杂,处理不好会损害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渔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案情通报、调查处理等方面加强协作,做到互通信息、互相支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共同做好跨区域渔业海事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维护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点面结合,注重培养渔业海事处理专业人才
  渔业海事处理专业人才培养是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组织的渔业海事处理人员培训、资格认证等规范体系的状况,“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建立沿海渔业海事处理人员网络和全国渔业海事处理人员系列培训、等级资格认证体系,实现对沿海渔业海事处理网络成员的动态管理,推动全国渔业海事处理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各地要按照我部具体安排,及时制定相应计划,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网络成员的选拔、培训等组织工作,重点培养网络成员并充分发挥其协作和带头作用,促进本辖区渔业海事处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整合资源,积极拓宽渔业海事处理渠道
  目前解决渔业海事引发的纠纷主要以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为主。但这两种解决方式都有明显的不足,行政调解缺乏法律效力且调解范围有限,司法诉讼又受取证难、耗时耗力等客观因素制约。对此,各地要在现有渔业海事处理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整合各类有利社会资源,倡导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渔民自发组织的协调处理功能,逐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努力将渔业海事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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