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53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福建省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2]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可以收取认定费,收费标准按120元/人向申请人收取(不含体检及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
二、认定费应专项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对申请人教学能力进行测试所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教学用品开支等,不得挪作它用。
三、对学校在职正式教师、离(退)教休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不得收取认定费用。
四、本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