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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险公司用电不执行商业用电价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5 生效日期: 2002-03-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2]4号
靖宇县物价局:
  你县《关于执行商业用电价格范围政策界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社会保险公司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其社会保险业务不同于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用电价格不应执行商业用电价格,仍按原用电分类执行,供电部门多收部分应全额退还。此函下发之后仍按商业用电分类收取的按违反价格政策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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