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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1-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2005年的粮食产销工作,确保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要正确处理好调整农业结构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以制止耕地抛荒、主攻单产为重点,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2005年粮食生产的目标是:确保粮食播种面积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力争粮食播种面积达到2600万亩、总产量1000万吨左右。为此,各地要继续稳定完善去年制定的各项扶持粮食生产政策,进一步提高种粮(油)农民的积极性。
  (一)全面免征农业税。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免征农业税而减收部分,省财政给予适当转移支付。
  (二)继续执行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凡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大户,按实际种植的面积,由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三)继续实行早晚稻谷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政策。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晚稻谷,省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凡“订单”合同内的粮食,按每50公斤给予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其中金华、衢州两市省委托收购的储备粮价外补贴标准为7元)。同时,经当地粮食、财政部门认定后,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按最低收购价预付一定的收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以上补贴和贴息资金,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
  对农民“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应按市场价敞开收购。
  (四)进一步完善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种粮大户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机械,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具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优化农机结构、保证农机质量、降低购置价格”的原则,制定农机推广目录和购机补贴办法。
  (五)继续执行对种粮大户的良种补贴政策。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大户,按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
  (六)实施“浙江省水稻育种攻关计划”。省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质、高产、多抗、省工、节本栽培的单季稻新品种(新组合)的选育。对推广面积大的品种按每亩补贴0.1元的标准,对育种单位和推广部门进行奖励。
  (七)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水稻强化栽培、直播栽培、抛秧栽培、旱育秧栽培等省工节本增产技术,努力提高粮食单产。
  (八)实施“沃土工程”。重点是开展标准农田地力综合培肥改良示范区建设和农田质量检测与监测体系建设,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和地力。
  (九)切实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管。进一步加快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全年新建100万亩的建设任务。

  二、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一)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有一定仓储能力的规模型粮食流通企业,支持发展粮食物流业。进一步稳定粮食省际产销协作,鼓励省内大中型用粮企业与产粮大省粮食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鼓励省内企业和种粮大户到产粮大省建立稳定的粮源基地。
  (二)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许可、最低库存、粮食质量监督、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无照经营等各种违法行为。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企业经营台帐的检查和管理,规范粮食经营;强化对销售粮食质量的管理,督促粮食销售企业建立出库销售粮食检验制度,严禁陈化粮进入口粮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食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规定,认真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切实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规模到位、仓储到位、费用到位、品质达标。同时,逐步调整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加大市县储备粮进中心库集中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全省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帐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轮换制度,严格执行储备粮出入库检验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领导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确保粮食安全始终是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粮食产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市、县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粮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监测预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产销扶持资金的管理,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安排科学合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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