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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6 生效日期: 2003-11-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徐汇、闸北、卢湾、普陀区司法局:
  在市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和推动下,本市从2002年8月起,在徐汇、普陀、闸北等3个区的3个街道先行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1月底,又扩大至3个区的31个街道。一年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2003年9月15日,市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沪委办(2003)16号,以下简称市委办公厅16号文件),对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通知》和市委办公厅16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职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因此,它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
  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必须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市委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上海又是全国确定的6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之一。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着眼全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理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开创性、坚韧性、操作性的有机统一,积极稳妥地完成试点任务,努力承担起社区矫正这项新的重要职能,为维护上海的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把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通知》精神和市委办公厅16号文件要求,认真总结我国和本市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学习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努力提高社会管控水平,不断促进本市社会长治久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上海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矫正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又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2、坚持专门化机关管理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以司法行政工作现有体制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建立专门化执法队伍和培育专业化社会组织的新路子,形成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格局。
  3、坚持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互动的原则。社区矫正和监禁矫正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两种方式,二者要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要在坚持刑罚执行本质属性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力度,从根本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监狱管理机关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要及时报请法院依法裁定,进一步优化狱内改造氛围,集中力量做好罪行重、刑期长、恶习深的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三)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4、通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清晰完整的工作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确立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培育起专门化、专业化的执法和社工队伍,为明年全市推开提供经验。

  三、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
  根据两高两部《通知》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1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将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职责作如下分工:
  (一)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下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副局级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规划、协调与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2、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政策、制度;
  3、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
  4、负责审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奖惩,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
  5、做好与政法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6、指导、评估、监督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的工作;
  7、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及经费核定、申请;
  8、负责社区矫正有关的宣传与对外交往工作。
  (二)区(县)司法局
  在已有的编制内指定基层工作科或安置帮教工作科具体负责,落实人员,承担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
  2、负责与区(县)预防和减少犯罪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报工作情况,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
  3、指导、监督、检查街道(乡镇)司法所(科)社区矫正工作;
  4、审核并承办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
  5、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并上报有关统计报告;
  6、指导、监督并评估本区(县)社工站及社会工作者的工作。
  (三)街道(乡镇)司法所(科)
  按照两高两部《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街道(乡镇)独立的司法所(科),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
  2、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相关法律文书的收集;建立档卡;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定期考核;各类奖惩的提出与材料制作等工作;
  3、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为社区服刑人员做好帮困解难工作;
  4、负责与公安派出所以及街道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
  5、对社会工作者提出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年终对本街道(乡镇)的社会工作者作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分别送区(县)社工站、司法局及预防和减少犯罪办公室。
  6、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形成“一对一”的帮教网络。

  四、积极培育扶持社团组织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在坚持以国家专门机关为主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要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加大社团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社团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一)抓紧组建社区矫正社团组织
  力争于今年11月份注册成立“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中心”。该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根据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设定的总体工作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团组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干事,按社团组织的规章自主运作。主要职责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与社会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社会工作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和服务;负责对区(县)新航社区工作站及社会工作者进行工作评估;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的合理使用;维护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
  (二)区(县)设立新航社区工作站
  工作站主要负责向本区(县)各街道(乡镇)派出社会工作者,对本区(县)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指导、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
  (三)向街道(乡镇)派出社会工作者
  主要职责:
  1、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经常与社区服刑人员联系沟通,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积累工作资料,做好案例分析;
  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等工作;
  3、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司法奖惩及期满鉴定提供基本依据;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或困难;
  5、做好社会志愿者的组建、管理和培训,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市“新航社区服务中心”、区(县)新航社区工作站及社会工作者既要按照社团组织的章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又要自觉接受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区(县)司法局和街道(乡镇)司法所(科)的指导和监督。社团要成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关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政治部制定。

  五、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很强,涉及方方面面,任务重、困难多、责任大。因此,区(县)司法局和街道(乡镇)司法所(科)一定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力争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入区(县)和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自觉地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整个上海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一部分,经常向区(县)政法委汇报,并接受区(县)预防办的工作指导与协调,重大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近期内,应抓紧协调区(县)新航社区工作站人员及办公场所的落实工作,并争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费进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试点期间,区(县)司法局和街道(乡镇)司法所(科)暂不增加编制、人员,在现有体制内明确领导干部和有关处、科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试点的进展
  情况和实际需要,积极研究如何建立专门机构和执法队伍以及充实、加强基层司法所(科)的问题,促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2、依法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两高两部《通知》精神,加强与公、检、法各部门的协调,做到依法规范地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试点中,各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流程和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规范的制度保证。
  3、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的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能,全体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志要学得更深一些,不仅要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还要加强对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等学科理论的学习,确立新理念,熟悉新知识,掌握新方法。要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摸索规律,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强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联系,各试点区也要加强沟通,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继续办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简报》,充分发挥其开拓思路、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的阵地作用。
  4、大力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宣传。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广大群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因此,各区(县)司法局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法制宣传的网络,紧密结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立足社区,面向基层群众,营造“社区矫正工作进社区”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ОО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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