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明价[2000]204号
尤溪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呈报尤溪县隘头水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尤价(2000)79号)、《关于呈报尤溪县福德州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尤价(2000)95号)、《关于呈报尤溪县南溪水库坝后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尤价(2000)96号)、《关于呈报尤溪县柳塘水库金鸡车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尤价(2000)97号)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精神,经研究,核定你县部分小水电站上网电价如下:
南溪水库下游高州溪流域的南溪水库坝后电站、福德州电站、隘头电站上网电价核定为0.30元/千瓦时(其中南溪水库水费0.05元/千瓦时),柳塘水库金鸡车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0.20元/千瓦时。
执行时间:南溪水库坝后电站、隘头电站上网电价自发电上网之日起执行;福德州电站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上述电站上网电价执行期限为一年,待与南溪水库水价重新核定再同步调整。柳塘水库金鸡车电站上网电价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