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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7 生效日期: 1995-07-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下发以来,省参事室在组织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发挥咨询作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湖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参事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事的职责及选聘条件省政府参事以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在参事室主任领导下,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原则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其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参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省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省有关部门的邀请,对某些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要遵照既要保持一定的参事数量,更要注重参事素质的精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参事。
  遴选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的需要。遴选的对象和条件是: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时是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方面专家,特别是经济法律,行政管理专家。在人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尽量从不同民主党派成员中选聘。难以从党外人士中遴选的,也可选聘少数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但其人数不应超过参事总数的10%;能够在海外做统战工作,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从台、港、澳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必须是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职级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新聘参事要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为60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今后遴选省政府参事时,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给予大力支持。

  二、参事的管理与待遇遴选参事的组织工作,由省参事室负责。按照省参事室提名,省委统战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聘任制参事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可续聘,但不应超过两届。
  聘任参事的行政、供给关系(包括工资、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
  新聘的参事除从国家行政机关聘任的外,其他从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均不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参事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解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在聘任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有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单位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可继续工作到任期届满。同时,可不占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但参事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不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受聘参事所在单位调整工作人员职级时,对参事应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实行聘任制的省政府参事,原在事业单位工作,其事业编制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原在工作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可由省政府批准的参事总编额中划拨给其原单位,解聘后,由省参事室收回,划拨与收回的手续由省参事室办理,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省政府参事室应主动向参事所在单位提供参事的有关情况;受聘参事所在单位应对参事的参政议政活动给予支持,并把参事参政议政的实绩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实行工作承包制或定额管理的单位,应适当核减参事的业务工作定额;受聘参事要妥善处理参政议政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结合自身专长,认真履行职责。
  任命制参事(指原有老参事)均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本人要求离退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命制参事的工资调整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个别从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被聘为参事的,如未在其他部门、单位任职,应由省参事室商有关部门根据本人实际,参照其他参事的情况,相应解决有关待遇问题。

  三、配备好参事室领导班子配备参事室领导班子,既要有中共党员,又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在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水平和身体状况等方面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不搞照顾性安排。领导班子成员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岁,是中共党员的,原则上按照现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办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四、切实加强对省参事室工作的领导省参事室是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在统战政策的贯彻和参事安排上,接受省委统战部的归口指导。
  为了更好地组织参事参政议政和开展海外联谊工作,促进参事室主要任务的完成,省政府由一名副省长分管参事室工作,并定期检查指导。要建立参事座谈会和参事联系会议制度,适时向他们通报形势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省政府领导随时可以找参事进行咨询,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参事或省参事室交任务、提要求,省政府对在参政议政方面做出贡献的参事,要给予表彰。
  各有关方面应支持参事室工作。在抓好省参事室领导班子建设的同时,对参事室的机构和编制,也应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加强。省财政部门除合理安排参事室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外,还应增拨一定的统战活动经费。各地、各部门对参事在履行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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