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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2-12 生效日期: 1990-12-12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1990]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国外人才,是指聘请国外经济、科技、贸易、管理和文教等方面的专家,来我市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农业、卫生、金融、基建)、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从事工作。受聘的外国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在职人员。


    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引进国外智力(包括引进国外人才和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下设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和派出实习培训人员以及其他各类外国专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单位实施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专项经费,对各单位使用资助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合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情况,组织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经验交流;
  (五)建立国外人才资源库,负责对国外人才资料的收集、存储推荐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申请引进国外人才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请表》。
  引进国外人才申请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方可列入本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引进国外人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编制全市引进国外人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各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应于前一年的十月末之前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每年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九条    市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一年计划、两年滚动的实施办法。当年未完成的项目,允许延续到下一年。


    第十条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批准后,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具体手续,均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承办。


    第十一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聘请科技、文教、经济、管理等方面国外专家的接待计划,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确认,报送市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人才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筹集和支付。


    第十三条    国家和市政府核拨的专项费用(包括外汇额度),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对引进国外智力的重点资助(包括拨款及借款)、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特殊性开支。


    第十四条    确需在经费上给予资助的重点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智力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资助范围,如实提出需要资助的款额(包括外汇额度),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费用预算,按《沈阳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开支内容使用专项资助经费。项目完成后须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连同决策一并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引进国外人才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使用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立即抽回经费或停止拨款;对用此项经费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者,将给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邀请外国学者来我市访问、进行学术交流和按照引进设备合同引进经济技术人员等,不属此项费用的资助范围。

 

                                                      第四章  优惠与奖励



    第十八条    实施引进国外专家建议的科技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引进国外专家所取得的新成果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有关计划,并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十九条    使用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该项目实施后的新增效益中税前还贷。


    第二十条    执行市引进国外智力计划所开发的新产品,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认定、市税务局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一条    通过应用引进国外人才所获得的新技术,实现出口创汇后,两年内其所得外汇可全额留成,两年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并享受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市科技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各部门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外国专家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直接参与外国专家工作项目,成绩显著的国内工作人员也应给予适当奖励。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批准,可在通过聘请国外人才所取得的新增效益中提取1%至2%作为奖励经费,奖励有贡献的国内科技人员。

 

                                                              第五章  保密



    第二十六条    引进国外人才的保密原则是,除国家核心秘密和技术诀窍外,其他涉密事项,根据国家需要可适当放宽限制,但必须按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聘请国外专家的单位,事前应按照保密范围和密级,结合本单位情况和外国专家工作范围,制定具体的保密和保卫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工作中应严格掌握和遵守。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和引进方式均属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情况亦不应擅自透露,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人同意,不得在报刊上公开报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列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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